符合使用單行支付藥品條件的參保人員,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的單行支付藥品費用,由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手工報銷,每季度報銷壹次。
單行支付藥品費用實行聯網即時結算。未能聯網即時結算的,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單行支付藥品病種認定表》、《基本醫療保險單行支付藥品病種治療方案申請表》、購藥發票、用藥處方、社保卡復印件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報銷;住院使用單行支付藥品的,除住院報銷資料外,還需提供每日費用清單。
單行支付藥品申請
1. 申請:申請人到政務服務中心綜合 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 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當場或者規定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辦理機關應在規定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 審查:辦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4. 決定:辦理機關負責人依據審查意見簽署審批結果。對予批準辦理的,由辦理機關向申請人核發辦理結果,不予批準的,由辦理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 制證:制證部門完成制證;
6. 頒發和送達: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明(有效的身份證、臨時居住證、戶口簿等)和受理通知書到申辦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