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用於蔬菜安全條例?
此次新農藥條例是《農藥管理條例》的第二次修訂,新《條例》將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壹劃歸農業部門,賦予農業部門全面履行農藥登記、生產、經營、使用指導全過程的管理職責。
廣東省農業廳昨天專門舉行“《農藥管理條例》宣傳月活動”啟動儀式,對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解讀。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副處長李友順介紹說,“正如新條例中第壹條規定的,以保證農藥質量為核心,保障安全為主要目的。”
在農藥登記方面,《農藥管理條例》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允許農藥登記資料轉讓,實施登記集中評審制度、登記試驗的備案制度和試驗單位的認證制度。
農藥助劑管理條例?
1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
符合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有三類,第壹類農藥生產企業(已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境內企業);第二類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將境外生產的農藥向中國出口的企業);第三類新農藥研制者(在我國境內研制開發新農藥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多個主體聯合研制的新農藥,應當明確其中壹個主體作為申請人,其他主體不得重復申請)。除這三類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可以申請農藥登記。
2農藥登記類型
取消了臨時登記、分裝登記、續展登記,只保留壹個登記(即原來的正式登記)。值得註意的是普通農藥的登記類別代碼為PD,但衛生用農藥的代碼為WP、僅供境外使用農藥的代碼為JD。
3農藥登記試驗
農藥登記試驗的類型分為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試驗,要註意的是產品研發、中試過程的試驗結果不能作為登記試驗數據。
農藥登記試驗可以進行的單位有境內由農業部認定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10條1款),或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簽署互認協定的國家(地區)農藥GLP實驗室。要註意藥效、殘留、環境影響等與環境條件密切相關的試驗以及中國特有生物物種的登記試驗應當由境內單位開展。
境內農藥登記試驗應按照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登記試驗技術準則和方法進行。尚無技術準則和方法的,由申請人和登記試驗單位協商確定,應保證試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境外應按互認的GLP規則或國際標準進行。
4農藥登記試驗審批、備案
新《農藥管理條例》精簡了審批,保留了新農藥登記試驗需經農業部批準(9條3款)(審查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其他大量的農藥登記試驗只需向試驗所在地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9條2款),送達即完成備案。
備案要求為以書面文字或網絡平臺告知備案人名稱、產品概述、試驗項目、試驗地點、試驗單位、試驗時間、安全防範措施等信息。
新農藥登記試驗經農業部審查批準後還應當備案。
5農藥登記試驗監管
認定:按照規定條件和申請資料進行技術評審(包括資料審查、現場檢查)。
封樣:省所封樣、三方留樣,保存2年以上。提供樣品及其產品名稱、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生產日期、貯存條件、質量保證期、安全風險防範措施等信息,附具產品質量符合性檢驗報告及相關譜圖,並對真實性和壹致性負責。
試驗:查驗封樣及其相關信息、新農藥批準證書,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期限、費用等),規範試驗行為並保留原始記錄。
檢查: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出具虛假報告行為。
6農藥登記新規定
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劑型的單制劑產品,含量梯度不超過3個;混配制劑的有效成分不超過3種;有效成分和劑型相同的混配制劑,配比不超過3個,相同配比的總含量梯度不超過3個;不經稀釋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農藥單獨分類。
關註助劑問題:農業部根據農藥助劑的毒性和危害性,適時公布和調整禁用、限用助劑名單及限量。使用時需要添加指定助劑的,申請農藥登記時,應當提交相應的試驗資料。
強化風險評估:農藥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風險評估報告。提供的相關數據或者資料,應當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需要。
防範新農藥風險:新農藥登記試驗應經農業部審批。向中國出口農藥企業申請農藥登記的,還需提供在有關國家(地區)登記、使用的證明材料(11條3款)。
登記資料減免:相同產品可以減免殘留、環境試驗資料(10條2款)。用於特色小宗作物的農藥登記,實行群組化擴大使用範圍登記管理;天敵生物不作為農藥登記;研究相同、相似農藥產品采取“最惠登記”管理措施。
登記資料轉讓:(14條)轉讓是所有權的轉移。登記資料要符合受讓方申請登記時的要求,並附具轉讓合同,註銷轉出方登記證,方可獲得登記。資料不全者,須補齊。
登記資料授權:(10條)農藥登記證持有人獨立擁有的符合登記資料要求的完整登記資料,可以授權其他申請人使用。
新農藥登記試驗數據保護:(15條)6年登記獨占期;不得對外披露(沒有時間限制)。
農藥經營數據怎樣上報?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季度農藥經營數據上傳至農業部規定的農藥管理信息平臺或者通過其他形式報發證機關備案。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跨省經營的農藥經營企業行政許可怎麽辦理?
跨區域經營農藥:
壹由省壹級農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農藥經營許可,只是在本行政區域有效,如果在另外壹個省經營農藥,就必須到該省再去辦理農藥經營許可,不可以備案經營。
二是省、市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縣裏去經營,都需要在該縣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在壹個縣辦理的農藥經營許可,不得在其他縣備案。同理,在壹個市辦理的經營許可證,不得在該市管轄行政區域範圍以外的縣去備案。
三是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在其他省設分支機構,需要在該省辦理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