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慈善法》
第壹百零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慈善名義或者假借慈善組織名義騙取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第壹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壹)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誌願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侵占、截留、挪用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壹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