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裏老人受天津電視臺、廣播電臺發布的“樂牧健康100”蘑菇菌絲體影響。
投訴人:lshq投訴時間:2007年4月23日字體:小達
家裏老人被天津電視臺、廣播電臺發布的“樂木健100”蘑菇菌絲體營養液廣告誘導。2007年2月初,他們在東麗區躍進路金象大藥房給小孫子買了這個保健品。服用了壹個多月,並沒有看到“吃好、睡好、長高、生病、挑食”等任何療效,反而臉色發黃,眼袋發青。此外,註意到產品的內包裝沒有生產日期、標準和質量檢驗合格等標誌。經網上查詢,發現了更多疑點和內幕信息:其在衛生部批準的保健食品目錄中批準文號對應的產品名稱為“喜達康牌”香菇菌絲體營養液,而非“樂木牌”(生產廠家稱“樂木”為其新變更的品牌名稱,正在申請註冊,但未獲批準)。同時發現該產品被曝光為2004年五大虛假廣告之壹,被北京市工商局定性為商業欺詐(詳情附後)。可見,該產品在北京被曝光查處後,改頭換面,跑到天津繼續以違法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過這壹次的目標消費群體是針對父母的,“適合人群”由癌癥患者改為兒童。但該產品表示其主要原料中含有維生素E,“維生素E是壹種激素,兒童容易導致性早熟”(附資料)。更重要的是,經國家和天津市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查,該產品在天津電視臺的廣告未經審批備案,擅自發布違法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
要求:投訴要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我要求被申請人退還貨款828元,賠償精神損失費、通訊費828元。
樂沐健康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