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門診待遇:
(1)支付範圍:居民醫保藥品目錄中的甲類、乙類藥品以及準予支付的診療項目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
(2)最高支付限額150元,不設起付線,限當年使用,下年度不結轉、不累計;
(3) 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普通門診醫療按規定以學校為單位實行門診統籌,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將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劃撥給學校,由學校統壹管理,包幹使用。
2、“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待遇:
(1)月統籌基金限額標準為40元(高血壓合並糖尿病/糖尿病合並高血壓患者年度累計報銷額度不重復計算);
(2)由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兩病”患者門診用藥費用不計入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年度限額和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對病情相對穩定的患者,經醫生評估後,壹次處方量可以延長至3個月,保障患者用藥需求。
需要的資料:
1、醫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住院發票原件加蓋醫療機構的收費業務用章;
3、住院明細匯總清單;
4、就醫醫療機構蓋章的診斷證明材料;
5、住院病歷首頁或入院記錄;
6、出院小結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病歷檔案管理專用章。
綜上所述,參保患者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補償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萬元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險補償,不設封頂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