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隨著工業的發展,危險廢物的產生與日俱增,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主要公害。據統計,全球危險廢物年產量已從1947年的500萬噸增加到目前的5億多噸,其中發達國家占95%。由於處置場地缺乏、技術復雜、成本高,特別是我國制定了嚴格的環保法律法規,公眾環保意識強,壹些發達國家想方設法將危險廢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了災難性的危害。因此,巴塞爾公約於1989年3月通過。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按來源分為18種,按成分分為27種。包括中國在內的64個公約締約方以1994通過決議,規定立即禁止向發展中國家出口危險廢物進行最終處置。自1998起,還禁止出口用於回收的危險廢物。
⑶《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戰後,世界範圍的野生動物貿易繼續發展,影響了生態多樣性。1973年2月簽署《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根據物種的脆弱性,將管制物種分為三類,放在三個附錄中,對其貿易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附錄壹列出了800多種正在或可能受到貿易影響、瀕臨滅絕的物種,基本禁止貿易;附錄二列出了目前未瀕危,但如果不對其貿易進行嚴格控制以防止不利於其生存的利用,則可能成為瀕危的所有35000種物種,應嚴格限制貿易;附錄三列出了任何成員國認為在其管轄範圍內,應加以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的物種,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以控制貿易的物種則應加以管理。這三個物種是不斷變化的,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納入第二類和第壹類。許多野生物種或其相關產品的貿易受到嚴重影響。
⑷《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生物安全議定書》。1992年6月5日簽署的《生產多樣性公約》沒有直接的貿易措施,但有些條款對貿易有明顯的影響,特別是關於遺傳資源的獲取、知識產權和生物安全的條款與國際貿易直接相關。2000年6月28日達成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將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產生重大影響。
當然,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GMO)的快速發展正在成為21世紀的重要新興產業,對農業、醫藥、化工、環保等領域產生巨大影響,為解決糧食短缺、有效藥物、環境治理等問題展現出良好前景。目前,全世界已有50多種轉基因植物產品投入商業化生產。據統計,全球轉基因生物商業化種植面積在1996年為280萬公頃,在1999年達到3990萬公頃。美國、阿根廷、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是主要生產國。從1995到1998,GMO的農作物銷售收入從7500萬美元飆升至15億美元,1999年達到23億美元,預計2010年將增至250億美元。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也發展迅速。據統計,在1998年從日本進口的15975萬噸玉米和47510萬噸大豆中(美國分別占進口量的87.9%和78.6%),轉基因玉米和大豆分別占435萬噸和105萬噸,占進口量的27.2%和27.2%。
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的快速發展也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帶來潛在的風險和威脅。壹旦出現失誤,可能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基因汙染,破壞生態平衡;產生新的有毒或過敏物質,或擴大宿主範圍,導致病毒的災難性傳播;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可能會降低動物甚至人類的免疫能力,從而影響其健康、安全甚至生存。
為了防止轉基因生物產品對生物安全的影響,規範越境轉移問題,國際社會於2000年6月5日至10月38日在蒙特利爾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該議定書明確規定了轉基因產品越境轉移的所有方面。這些規定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影響很大:實施風險評估對國際貿易有負面影響;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規定使進口程序更加復雜繁瑣,審批時間更長,壹般為270天,賦予進口國許多保護生物安全的權利;數據評估為進口國控制轉基因生物進口提供了借口,進口商可以因數據不完整或缺乏可靠、充分的科學依據而拒絕進口或推遲做出進口決定;轉基因標識制度的實施會增加進口國公眾對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心理恐懼,導致部分轉基因產品國際貿易量下降甚至退出國際市場。另外,壹旦采取賠償責任和補救措施,可以保護進口商的合法權益,但對出口商極為不利。預計進口國和主要出口國將在這壹領域展開競爭。同時,議定書的簽署將極大地促進非轉基因有機食品的國際貿易,特別是為綠色有機食品國際貿易的發展創造了千載難逢的機遇。
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締約方會議。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候的增加造成全球變暖,將對地球和人類產生嚴重影響。該公約於1992年6月簽署,並於1994年3月生效。到2000年,舉行了六次締約方會議。《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本身並不直接限制貿易,但由於溫室氣體氣候控制涉及社會和經濟的方方面面,締約方為履行公約所采取的行動必然會對貿易產生重大影響。在締約方制定國家反措施時,貿易措施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壹旦實施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溫室氣體減排將通過信用貿易的方式直接實施。
19年末20世紀初,出現了關於自然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最初的國際環境條約的內容主要是關於生物資源的自然保護。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出現了跨國環境汙染爭端。因此在1954年制定了第壹個防治環境汙染的國際條約,即《國際防止海上油汙公約》。此後,國際條約在防治環境汙染和保護自然方面全面發展。內容包括:防治海洋汙染、空氣汙染、水汙染、有毒化學品汙染、放射性和電離輻射汙染以及危險廢物汙染,保護臭氧層、氣候資源、物種和生物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文化和自然遺產、南極和外層空間,防治病蟲害,禁止為軍事目的破壞環境。總的來說,主要有兩大類:壹是防止環境汙染、損害和破壞的條約;第二項是關於保護自然資源並確保其合理開發和利用的條約。
自本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國際社會加快了各種環境保護措施的制定,出現了大量關於環境的國際條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1991公布的有關環境的多邊國際條約和協定有152個。此外,還有大量各國簽署的雙邊環境條約和協定,與環境和資源有關的國際條約有180多項。
在許多國際環境公約中,大約有十幾個包含與貿易有關的條款。這充分表明,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密切相關,而且影響越來越廣泛。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法律法規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是從65438+1970年代到1971年代,這是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法規的生成階段。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壹些國家對進口貨物的衛生檢疫作出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並利用進出口措施來解決壹些跨越國界的環境問題。
最早的多邊協議之壹是1900《保護非洲野生動物、鳥類和魚類公約》,該公約要求這些珍稀瀕危生物獲得出口許可證。1906年,在瑞士的號召下,簽訂了禁止生產和進口使用白磷的火柴的國際協議。這種白磷火柴的生產過程對工人健康有害,使用不安全。這壹慣例促使制造商轉向生產更安全的火柴。1911年,英國、日本、俄羅斯和美國簽署了《維持和保護海豹和海獺毛皮協定》。1916年,英國和美國簽訂了保護候鳥的協議,規定了禁止捕鳥的季節以及在這些時期出口這些鳥。該協議還禁止違反國家或省法律的鳥類國際運輸。1921年,意大利與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等國簽訂了公約。,禁止買賣壹些以有害魚類產卵和保護的方法捕獲的魚類。1933年由29個國家簽署的《保護自然環境中的動植物倫敦公約》禁止出口未經許可從非洲獲得的象牙和壹些特殊動物、獅頭等紀念品。
戰後,簽署了更多的法律法規來保護生態環境。如1946的《國際控制捕鯨公約》、1950的《國際保護鳥類公約》、1951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1956的《東南亞及太平洋植物保護協定(修訂版)》。1959植物檢疫和疾病預防合作協定、1959東北大西洋漁業公約、1966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1967非洲植物檢疫公約和1968養護。也有很多國家采取獨立行動。例如,在1927之前,美國有超過10的聯邦法規使用貿易措施來實現環境目標。許多貿易協定也規定了環境保護。例如,加拿大和墨西哥在1946年簽署的貿易協定規定,為了保護植物和動物,包括防止疾病、動植物退化或滅絕,允許采取限制性措施。
這壹時期的環境法規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生態破壞,特別是動植物的保護及其對人類生活的影響,防治範圍較窄。主要采取限制性規定或限制性方法,較少涉及國家的生態管理。
第二階段是從1972-1991年,這是環保法規大發展時期。1972年第壹次全球環境大會在斯德哥爾摩召開,使環境保護問題在世界範圍內受到高度重視。各國制定了各種環境保護法規,各種國際環境保護法規也應運而生。截至1991年底,共有98項國際和區域環境與資源保護條約。其中許多法律法規涉及貿易問題,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65438)。
在這壹時期,環境立法除了繼續使用強制手段外,開始探索運用市場經濟手段,通過消費者參與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第三階段開始於1992。自65438年至0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來,環境保護法規得到進壹步完善。在此期間,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朝著壹體化方向發展。《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包括了遺傳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和物種多樣性的所有方面,它將迄今為止在這方面發布的所有公約和協定的精髓融入了這壹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也反映了這壹發展趨勢。它是最重要的環境保護公約之壹,不僅關系到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還關系到能源的使用和國家的經濟和長遠發展。
中國簽署了以下國際環境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修訂本)、《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倫敦公約》1972。
主題會議的目的
空氣:
保護臭氧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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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補充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90和1992修訂)?
采取監管預防措施,遏制全球破壞臭氧層物質的排放,從而保護臭氧層,進而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修改公約,不時調整時間表,減少破壞臭氧層物質的使用和制造。
環境保護?
經1956修訂的1946國際捕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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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引起廣泛的經濟問題或營養問題的原則下,鯨魚的數量應盡快達到最佳水平,並建立壹套國際法規,確保對鯨魚進行適當有效的保護和養殖,使捕鯨業有序發展。
《亞洲和太平洋植物保護協定》,在1967、1979和1983中修訂(僅第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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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國際合作防止破壞性植物疾病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的傳入和蔓延。
《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修訂於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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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濕地目前或未來被占用或持續減少,兼顧濕地的根本生態功能和經濟、文化、科研、遊憩價值。
1972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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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長期有效的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共同保護對世界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
1979修訂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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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保護指定瀕危物種不被亂捕濫殺。
1979保護遷徙野生動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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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情況采取行動妥善保護遷徙的野生動物。
危險廢物?
1989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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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義務的界定旨在:
(a)盡量減少危險廢物的生產和越境轉移,並確保以環境有效的方式管理這些廢物;
(b)盡量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和毒性,確保以無害環境和有效的方式管理這些廢物,在盡可能靠近廢物產生源頭的地方處置廢物,並減少跨界危險廢物的轉移;
(c)協助發展中國家以無害環境的方式管理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
(d)建立從生產場地到處置場地的監測系統;和
(e)控制危險廢物的進出口,規定必須獲得進口國的正式批準,才能進行跨界廢物轉移。
海洋汙染?
1969《國際幹預公海油汙事故公約》,1973補充,191和1996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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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特殊措施保護人類利益,避免公海油汙事故汙染海水和海岸造成嚴重後果。
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經1976和1992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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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統壹的國際條例和程序;界定船舶漏油或排放造成汙染的責任,並確保遭受損失者獲得適當賠償。
1971設立油汙損害賠償國際基金國際公約,經1976和199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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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補償基金。因船舶溢油和油汙排放而受到損害的人,可以獲得《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9)規定的賠償,以及基金撥付的賠償金。
由1978(不含附件四)修訂補充,由1984、1985、1987、1989、1990、19965438修訂。1973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經1996、1997和199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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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排放有害物質或廢水汙染海洋環境。第1978號議定書確定需要進壹步預防和控制油輪和其他船只,以防止沿海汙染。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的公約》,在1978(焚化)、1980、1989和1972中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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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傾倒廢物造成的海洋汙染,促進區域協定與現有公約的協調,改善對海洋環境的保護。
1990國際油汙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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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處理油汙事故的措施,並就此類事故提供國際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