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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什麽

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藥品的通用名稱。

《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第四條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品,其包裝、標簽及說明書所用文字必須以中文為主並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範化漢字。

第五條 藥品的通用名稱必須用中文顯著標示,如同時有商品名稱,則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用字的比例不得小於1∶2,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之間應有壹定空隙,不得連用。

第六條 藥品商品名稱須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方可在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標註。

第七條 提供藥品信息的標誌及文字說明,字跡應清晰易辨,標示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並不得用粘貼、剪切的方式進行修改或補充。

擴展資料:

《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

第八條 藥品的包裝分內包裝與外包裝。

(壹) 內包裝系指直接與藥品接觸的包裝(如安瓿、註射劑瓶、鋁箔等)。內包裝應能保證藥品在生產、運輸、貯藏及使用過程中的質量,並便於醫療使用。

藥品內包裝材料、容器(藥包材)的更改,應根據所選用藥包材的材質,做穩定性試驗,考察藥包材與藥品的相容性。

(二) 外包裝系指內包裝以外的包裝,按由裏向外分為中包裝和大包裝。外包裝應根據藥品的特性選用不易破損的包裝,以保證藥品在運輸、貯藏、使用過程中的質量。

百度百科-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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