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依照規定及相應管理辦法,實行特殊管理;
2、購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除放射性藥品可由醫技科按有關規定進行采購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由藥劑科負責。特殊藥品的采購和保管應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壹類精神藥品應做到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並做好記錄;
3、特殊藥品的采購應做好年度計劃,按規定逐級申報,經批準後,到指定醫藥公司采購。入庫應按最小包裝逐支逐瓶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4、麻醉藥品和壹類精神藥品應存放在安裝有防盜門窗的專門倉庫的保險櫃內,嚴防丟失。存放在保險櫃內,交接班時當面交接清楚,註射用麻醉藥品除有專用處方外,應及時交回麻醉藥品空安瓶,並建立剩余註射用麻醉藥品銷毀記錄。醫療用毒性藥品要劃定倉庫或倉位,專櫃加鎖並專人保管,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
5、特殊藥品僅限本院醫療和科研使用,不得轉讓、借出或移作它用。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量.對不合理處方,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醫生不得為自己開方使用特殊管理藥品;
6、麻醉藥品應使用專用處方,處方保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保存兩年備查,並做好逐日消耗記錄和舊空安額等容器回收記錄;
7、未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藥品、壹類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制劑;
8、嚴格執行相關管理條例,確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麻醉藥品必須按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用帳冊、專冊登記、專用處方管理,精神藥品必須按專人、專帳、專櫃加鎖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 國務院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