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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泊岸供電規定。

船舶靠泊管理規定:船舶靠泊時,應提前通知港務部門調度;船舶應以最低速度靠岸;船舶靠泊應服從碼頭調度安排;船舶進入公司時,禁止攜帶或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船到港口後,要先登記,再安排船艙裝貨;船舶裝貨時應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安排;船上人員不得進入我公司生產車間和施工現場;船上和岸上嚴禁吸煙和亂扔垃圾;愛護公司的公共設施、樹木、花草等。當船只靠岸,人員上岸,並照價賠償損失。

交通運輸部負責制定全國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的法規、標準、規範和制度,並指導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向停靠港口的船舶提供岸電服務的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船舶電力接收設施安裝和船舶使用岸電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地方各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地方人民政府出臺財政補貼、優惠電價等扶持政策,支持碼頭岸電設施改造和船舶電力接收設施安裝,鼓勵船舶靠泊時使用岸電。

船舶靠泊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對在允許減載靠泊或清汙靠泊的最大船舶噸位範圍內靠泊同壹碼頭,並符合靠泊限制條件的船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重復論證或驗證;

2、港口經營人從事減載靠泊和清汙靠泊作業,應當按照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前報送相關資料;3.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現場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條例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國船舶和水上設施以及在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船舶的安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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