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申報人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進行網上申報;
2、受理網上提交成功後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申請事項不需行政許可的,不予受理,並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請要求的,向申請人發出電子《受理通知書》;
3、審查審查過程中,如有需配合環節,申請人應積極配合;
4、決定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5、制證發證,準予許可的事項,網上即時生成藥品生產許可證電子證書蓋黃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生成電子證書的同時,即時通知申請人可獲取行政許可電子證書,或申請人可憑受理通知單和身份證領取證件。不予許可的事項,網上發出電子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蓋黃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電子印章,系統即時通知企業,並同步在電子證書公示平臺上公示;
6、終止,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尚未作出受理決定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申請終止申報,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其全部申請資料,並註明原因。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報資料,行政受理機構已受理的,原申請人可向行政受理機構書面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行政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並收回《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
第十條 許可機關對收到的申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