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食品、保健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監管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委托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受委托研究起草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及藥品監督管理規範性文件。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組織開展對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協調開展全市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綜合協調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的檢測和評價工作 ,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預測及發布辦法並監督實施;綜合有關安全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
(五)貫徹執行保健品市場準入標準;監督實施保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審查保健食品廣告;監督抽驗保健品質量;依法承擔保健品許可的相關工作。
(六)監督實施藥品及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法定標準;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和中藥品種保護、藥品行政保護制度。
(七)監督實施醫用生物材料、醫療器械產品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管理目錄;核發第壹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負責第壹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的登記,監督實施註冊產品標準;推行醫療器械質量體系考核,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依法受委托承辦醫療器械生產和經營企業現場審查等管理工作;實施醫療器械產品的市場監督。
(八)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管理規範和藥品生產、經營、醫療機構制劑等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核發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九)監督檢驗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中藥材、中藥飲片的購銷規則;監管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在轄區內設立的辦事機構;依法查處制、售以及醫療機構使用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及其他違法行為和責任人。
(十)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戒毒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及特種藥械;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檢查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廣告。
(十壹)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制度,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註冊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系統及相關人員培訓管理;組織實施醫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
(十二)履行《藥品進口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寧波口岸藥品進口備案工作。
(十三)運用監督管理手段,配合宏觀調控部門貫徹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產業政策;組織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領導和管理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局屬事業單位。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