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問題出在“以藥養醫”的醫療衛生體制上。近20年來,國家財政投入占醫院總收入的比重逐年減少。因此,醫院要靠銷售藥品的利潤來維持運營和發展。在利益驅動下,開大處方、售高價藥的現象在醫院中比較普遍,造成群眾人均藥費負擔不斷上漲。
其次,是無序競爭和市場“潛規則”環境下的藥品生產企業自主確定藥品價格的市場調節價體制使然。醫院是藥品銷售的主要渠道,占藥品銷售市場的80%以上,企業在向醫院銷售藥品的過程中,為了從眾多的藥企中勝出,商業賄賂的存在是個不爭的事實。為此,某些藥品生產企業隨意提高藥價,因為藥品定價越高,中間環節形成回扣的可能性越大,藥品的所謂市場競爭力就越強,從而導致藥價虛高。
第三,藥品價格管理不到位。醫保品種價格雖然由國家發改委或各省物價主管部門分別定價,但定價的基礎仍然是藥品生產企業自行定價。藥廠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虛增各項成本,高定藥品價格是普遍現象。價格主管部門對此不能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後不能及時查處,個別地區的地方保護主義,導致藥品虛高定價。
第四,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我國的藥品註冊管理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而藥品價格的管理屬於政府物價部門的職責。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使得壹些企業在藥品價格的制定上鉆了空子。例如,藥品包裝上的“TM”標識,既不是藥品名稱和經審批的藥品商品名,也不是藥品的註冊商標,在藥品包裝標簽上能否使用,《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沒有規定。然而,長期以來,相當多的藥品生產企業把它當作藥品名稱之壹,到政府物價部門進行價格審批,每增加壹個標示“TM”名稱的包裝,就提高壹次藥品價格。再如,改變藥品的包裝規格(包括包裝藥品的藥包材和最小銷售單元的藥品的數量),按規定藥品生產企業必須進行藥品註冊補充申請,但許多藥品生產企業並沒有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註冊補充申請批件,卻照樣能在物價部門進行改變藥品包裝規格的定價或價格備案,打破了藥品降價政策的限制,使藥品價格壹路飆升。
第五,對藥品價格缺乏動態管理。有的藥品隨著生產工藝的改進、生產設備的更新、原輔料價格下降等,生產成本已大幅度下降,但藥品價格並沒有隨著成本的降低及時下調。
第六,有關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降價措施,推遲降價或不按規定降低價格以及不執行集中招標采購藥品超過合理差價部分應讓利於患者的行為查處力度不夠。
第七,對新藥定價存在很大盲目性。例如,國產藥只要被批準為新藥,物價部門就會按照新藥定價,而目前我國市場上的新藥,大部分是原有品種過了保護期的仿制藥,或更換劑型、包裝的“變臉”藥品,按新藥定價後這些藥品的價格立即飆升。
第二題、目前,醫藥回扣泛濫,其主要原因有:
壹、惡性競爭,催生醫藥回扣
目前我國藥品生產企業有6000多家,流通企業有數萬家,醫藥企業為了生存,千方百計讓自己的藥品進入醫療單位。壹般來說,醫藥公司按壹定價格將藥品銷售給醫療單位,醫藥公司將銷售款中10%至30%的款項,算入銷售費用中,醫藥代表將其作為回扣返給開處方的醫生或者科室有關人員,醫藥代表提2%。醫生普遍認為:回扣既不損害醫院的利益,又不損害患者的利益,只不過是和藥商分成,如果不收回扣,就讓藥商白白得了好處。醫藥代表李(音)某說:公司要求給,醫生願意要,我也有任務,所以身不由己。基於三方***同利益,在競爭失序的情況下,催生了醫藥回扣。
二、高額利潤,支撐醫藥回扣
藥品價格降不下來,主要問題出在定價機制。目前,藥品的定價體系是: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價並行,國管藥由中央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省管藥由省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最高零售價,其他藥品由企業自行定價。醫藥購銷雙軌,計劃和市場結合,醫藥批發、零售基本市場化,但藥品定價不完全是市場化,使定價與實際成本差距過大。目前實行的意在降低藥價,堵塞腐敗之源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由於本身很不完善,不能從根本上壓縮醫藥企業的利潤空間,因而難以達到預期作用。
三、醫藥體制,迎合醫藥回扣
藥品從出廠直到患者手中,要經過數道流通環節,流通過程中價格差距之大,已經不言而喻,高額利潤到底流向誰的手中?
明線是:買斷總經銷權的大型批發企業→全國各大片區或省級代理→地市級代理→醫藥批發公司銷售商→招標代理機構→醫院或藥店。
暗線是:醫藥代表→藥事委員會(或招標領導機構)人員→醫院藥劑科主任→醫生→統方人員。
明線是合法利潤,暗線是醫藥回扣,看這兩條線,連正常環節都是層層剝利,更何況加入醫藥回扣,當然,這些付出最後都由患者“埋單”。
壹位公立大醫院院長說:“怎樣管住醫生這支筆?真是道士遇到鬼,法都施盡。”他認為只有斬斷藥商和醫生的聯系,才能杜絕回扣現象。同時由於醫生處方權對患者的影響,患者選擇藥品的幾率很小,醫生選擇何種藥品,對醫院的利益有壹定影響,選擇高價藥,醫院獲利也多,有些醫院因此對醫藥回扣“睜壹只眼,閉壹只眼”。
四、醫德缺失,助長醫藥回扣
醫生的勞動價值沒有得到合理體現,醫生中普遍存在的補償心理,助長了醫藥回扣的泛濫。
當前,公立醫院醫生的工資參照行政事業單位的工資,由政府人事部門確定。宜昌市壹家效益較好的公立醫院,醫生壹年收入平均3.9萬元,最好的醫生收入約7萬元。壹臺手術的誤餐費僅有8元錢,醫生的責任、風險和技術付出與獲得的報酬不相匹配。同樣在宜昌市,某私立醫院醫生的工資和業務掛鉤,最高和最低的收入相差10多倍。由於收入的不平衡,引發心理的不平衡,導致醫生醫德缺陷的暴露。
五、法律盲點,放任醫藥回扣
醫藥回扣隱秘、低風險。回扣款被醫藥商家甩給了醫藥代表,變為了銷售費用,醫藥代表和醫生單線聯系,直接到診療室、醫生家裏進行推銷,結成利益聯盟,他人很難被發現,也給司法辦案帶來了難題。
壹是因為送與收是壹對壹,證據難收集。
二是對醫生收回扣行為的定罪難,《刑法》規定受賄的重要條件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對負有管理職責的院長、科長或受委托從事購銷工作的其他人員,可以受賄罪定罪處罰,對只有職稱(執業證書)而無職務的醫生,夥同有職務的人員受賄的,也能定罪處罰,但是單純利用處方權收受回扣的,能否定罪,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難以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即使查證屬實,對違法違紀人員的處理也得慎之又慎,回扣收得多的,壹般是技術好的、或者工作量大的骨幹,處理得不好,對醫生隊伍穩定,對患者的利益都將產生難以預料的後果。
查處打擊的難度大,致使法紀對醫藥回扣約束作用相當軟弱,也是近年醫藥回扣屢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壹個因素。
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為醫生收受藥品回扣行為構成犯罪的觀點主要是:醫生的處方行為是在政府授權後,對有限衛生資源配給的壹種公權力,其濫用處方權直接導致藥物濫用,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執業醫師受賄行為的法律責任。否定醫生收受藥品回扣行為構成犯罪的觀點則認為,由於國有醫院的醫生並不行使國家權力,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中主體的規定。對醫生收受處方回扣行為在刑法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只能對其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首先,明確商業賄賂與商業賄賂罪、公務受賄罪之間的關系。商業賄賂是壹個行政法律關系下的名詞,而商業賄賂罪與公務受賄罪是刑事法律關系下的名詞。前者是指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違法行為,即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而後者則是符合《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或三百八十五條的犯罪行為。
從中可以看出,商業賄賂行為中只有壹部分違法行為可以被認定屬於犯罪行為,而根據其犯罪主體的不同,依據《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或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罪或公務受賄罪。在商業賄賂罪與公務受賄罪中,又有部分犯罪行為並不具有商業賄賂行為,因為其完全可以不存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都可以構成公務受賄罪,但並不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才屬於具有商業賄賂行為的公務受賄罪。
同樣,“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可以構成商業受賄罪,但並不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只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才屬於具有商業賄賂行為的商業賄賂罪。
所以,《修正案》特別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受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公務受賄罪定罪處罰。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因此,公立醫療機構的行政管理人員,如院長、藥劑科負責人、財務處負責人、藥事委員會委員,均可在司法實踐中被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而具有公務受賄罪犯罪主體的適格條件。
根除藥品營銷中商業賄賂行為的對策
1. 企業應該主動有所作為
首先,作為科技含量高、投資風險大的醫藥企業,要想在嚴峻的外部環境下生存發展,主要就是要提升產品的核心競爭力。醫藥行業的核心競爭力歸根結底體現在新藥研發能力上,所以我國的醫藥行業只有徹底改變當前以仿制藥作為支撐企業發展的“核心”力量的現狀,加大自主研發投入,並增強與藥物研究所的合作,爭取到有前景的新品種,不斷創新自己的核心產品,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占有壹席之地,並不斷發展壯大。?
其次,鑒於目前宏觀環境的改變和未來發展趨勢,企業不應墨守陳舊的營銷模式,而應采用和推行新的專業化的學術營銷模式,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宣傳企業文化,使之深入人心,在醫生和消費者中產生壹定的品牌效應。?
2. 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1 加強調控,制止醫藥企業低水平重復仿制?
調整醫藥產業結構,整合資源,關並壹些生產能力低下、產品競爭力弱的企業,提高醫藥行業的市場集中度,形成規模效應,從而使醫藥企業進入良性發展、有序競爭的狀態,為醫藥行業經濟健康發展營造壹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2.2 改革醫療收入分配制度,對違規、違法行為加大懲罰力度
國家應盡快改革現行的醫療衛生收入分配制度,比如提高門診費和技術性的服務收費等,使之能真正體現醫生的技術價值、知識價值和風險價值,使醫生的收入與付出相匹配,從而提高他們的地位、保障他們的利益,消除由於外部因素造成的不平衡心理。在保障他們利益的前提下,改進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加大對醫生受賄行為的懲罰力度,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以明確商業賄賂行為的界限。越過違法界限者壹經查出,則嚴厲懲處,輕則吊銷醫師執業資格證書,觸犯刑律則依法進行刑事處罰,真正體現法律的威懾力。?
2.3 建立舉報人制度?
針對商業賄賂行為隱蔽、查處難的情況,國家應建立舉報人制度,應規定要為舉報人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舉報人的真實身份;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方式打擊報復舉報人〔4〕。這在壹定程度上對壹些存有僥幸心理的醫生也能起到威懾作用。
由於我國醫藥市場和醫療體制的現狀,造成在藥品購銷領域中商業賄賂盛行的原因多樣、復雜,所以僅靠上述幾點措施不能確保根除這壹現象。國家還應該多管齊下,從更廣的層面上、更深的源頭上治理商業賄賂現象,比如改革現有醫療體制、規範藥品招標制度和醫院進藥制度等,只有這樣才能使這次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整治醫療行業商業賄賂不流於形式,確實為制定防範商業賄賂長效機制開個好頭。?
第三題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2006年11月組織對GSP認證期滿兩年的15家藥品批發企業、10家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並對限期整改的11家經營企業和申請延期監督檢查的15家經營企業實施跟蹤檢查。現將有關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壹、基本情況
本次應檢查企業51家,實際檢查33家。與前幾次監督檢查相比,這次被查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律意識、質量管理意識有了明顯增強,藥品經營從業人員素質和質量管理水平有所提高,藥品倉儲養護設施設備日趨完備,藥品的儲存環境得到進壹步改善,信息化程度進壹步提高,智能化的高新技術也日漸融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中。
二、存在問題
(壹)對認證提出的缺陷項目仍未整改等現象較嚴重。1、有7家企業對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不力,普遍存在著檢查周期偏長、內容不細、自查不認真、質管機構整改督查不到位。2、有
4家企業對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工作人員未及時體檢或體檢項目不全。3、有9家企業對職工教育培訓工作不重視,企業質量管理人員未經培訓即上崗,對法律法規條款的學習理解不足,忽視對壹般崗位人員的知識普及。4、有14家企業對倉儲設施配備不夠,如庫房地面不夠光潔,墻壁可見輕微黴斑,庫區門窗密封不嚴,易串味庫缺乏通風設施。5、有16家企業藥品儲存養護措施不完善,個別企業尚未配齊必要的驗收養護儀器;驗收養護儀器使用率低,養護操作不規範,驗收養護儀器無使用紀錄或紀錄與實際不符,藥品養護人員對養護用儀器設備維護管理不夠,養護人員庫區藥品合理儲存指導不夠等等。6、有16家企業對前壹次認證提出的缺陷項目至今仍未完全整改到位,占檢查企業總數的44%,其中壹項未整改的有10家、二項未整改的5家、三項未整改的1家。
(二)擅自變更許可事項。根據藥品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缺乏法制意識,質量意識淡化,極不重視許可事項變更程序,給藥品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企業有3家,擅自變更倉庫地址的企業有4家,擅自變更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的企業有12家。擅自變更許可事項的企業有:蘇州國征醫藥有限公司、江蘇海王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連雲港市東海醫藥有限公司、贛榆縣醫藥有限公司、連雲港市灌雲醫藥有限公司、連雲港九源醫藥有限公司、揚子江藥業集團江蘇海陵醫藥有限公司、江蘇省醫藥保健品進出口(集團)公司、南京機械五金礦產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鹽城華泰醫藥有限公司、鹽城同德藥業有限公司、泗陽縣明康藥業連鎖有限公司、江蘇永泰醫藥有限公司。
(三)在執行GSP等有關規定方面存在嚴重缺陷的有3家。分別是:昆山九州通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南京機械五金礦產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盱眙都梁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
三、處理意見
(壹)對再次被認定為存在嚴重缺陷的昆山九州通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由所在地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檢查存在嚴重缺陷項目的南京機械五金礦產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盱眙都梁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等二家企業,由所在地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管理辦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蘇州市國征醫藥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由所在地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責成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罰;並將以上處理結果於2007年2月10日前告我局藥品市場監督處。對屢次經責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二)對兩次以上申請延期監督檢查的江都市中天醫藥有限公司、南通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健成醫藥有限公司、海安天明大藥房有限公司、漣水縣醫藥公司、常州市同立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南京醫藥國藥有限公司、南京醫藥鐘山藥品銷售有限公司、南京醫藥大廠藥品有限公司、睢寧縣恒昌醫藥有限公司等10家企業,由所在地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查明原因,並於2007年2月10日前報我局藥品市場監督處。對停、歇業、改制、重組的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有關程序。
四、工作要求
(壹)請各有關市局切實抓好存在問題企業的整改工作,應提出具體、明確的整改要求,並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企業認真落實整改要求,確保整改落到實處。
(二)要加強對轄區內的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指導、督促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GSP有關規定。
三)進壹步加大對許可事項變更頻繁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擅自變更許可事項的違規企業,要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四)認真抓好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的證後監督檢查工作,不斷鞏固和提高GSP認證成果。
第四題、參考:
/gysh/ylqx/llysj/7291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