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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不良事件公示制度誰知道

中山大學附屬第壹醫院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試行)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是發現醫療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防範醫療事故,提高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促進醫療事業發展,維護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為實現衛生部提出的患者安全目標,落實建立和完善主動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和隱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壹、目的目的

為規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主動報告工作,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及時發現醫療不良事件和安全隱患,從醫院管理制度、運行機制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獲取醫療安全信息進行分析、反饋和有針對性地持續改進。

適用範圍

適用於醫院發生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和隱患缺陷的主動報告;但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輸血、院內感染等需按照具體的報告表和病例上報程序上報,不屬於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範圍。

三、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定義及分類

(壹)定義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和醫院運行過程中,可能影響患者診療效果、增加患者痛苦和負擔,可能引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以及影響醫療工作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任何因素和事件。影響醫療工作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2)分類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分為四級:

Ⅰ級事件(警示事件)--非疾病自然發展過程中的意外死亡或永久性功能喪失。

Ⅱ級事件(不良事件)--在疾病的醫療過程中,診斷和治療活動對患者機體和功能造成的損害,而不是疾病本身造成的損害。

三級事件(無後果事件)--發生了錯誤,但沒有對患者的機體和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者後果較輕,無需任何治療即可完全恢復。

第四級事件(隱性事件)--由於及時發現了錯誤,但沒有形成事實。

四、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原則:

(壹)Ⅰ、Ⅱ級事件屬於強制報告範疇,報告原則應遵循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國發[1987]63號)、衛生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加強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工作的通知》(衛醫政發[1987]3號)、衛生部《關於加強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工作的通知》(衛醫政發[1987]3號)等有關規定。63號)、衛生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衛醫發[2002]206號)以及我院《中山市第壹醫院醫療過失行中山壹院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登記制度》執行。

(二)Ⅲ、Ⅳ級事件的報告具有自願性、保密性、非懲罰性和公開性的特點。

1、自願:醫院各部門、科室和個人有權自願參加(或退出),提供信息報告是報告人(科室)的自願行為。

2、保密性:系統對舉報人及其他參與舉報的人員和部門的信息完全保密。舉報人可通過網絡、信函等形式實名或匿名舉報,相關職能部門將嚴格保密。

3、不可處罰性:舉報內容不作為被舉報人或他人違規違紀的依據,不作為對涉事人員和部門處罰的依據。

4、公開性:醫療安全信息通過相關職能部門在院內公開、公示,實現醫療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結果的共享,促進醫院和科室的質量持續改進。公開的內容僅限於事例本身的信息,不涉及報告人或被報告人的個人信息。

V.職責

(1)醫務人員及相關科室:

1.發現並上報各類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並提出初步的質量改進建議。

2.相關科室負責落實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質量持續改進措施的實施。

(二)護理部:

1.指派專人負責收集與護理相關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表》,並對事件進行分類、分析,每月8日前匯總上月所有護理安全(不良)事件,填寫《護理不良事件匯總表》報質控科。

2、對全院上報的護理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了解和溝通,做出初步分析,並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相關科室,提出改進意見。

3、負責對全院護理人員進行護理不良事件上報知識培訓。

(三)質控科:

1.指定專人負責收集與診療相關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表,並進行匯總、統計、分析。

2、對與診療相關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了解、溝通,做出初步分析,並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相關科室,提出改進意見。

3、每季度匯總壹次發生頻率較高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每月或每幾個月壹次),組織相關科室或部門討論,提出改進建議,必要時報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或院長秘書辦公會)討論。

4、負責對全院醫務人員進行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知識培訓。

(四)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

1、每季度對質控科提交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討論,並制定相關事件的質量持續改進措施或建議。

2、根據事件的性質、是否主動上報、上報的先後順序以及事件質量是否得到持續改進等情況,給予上報的個人或科室壹定的獎懲建議。

VI.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報告

(1)發生或發現導致或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醫務人員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外,應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及時向醫務科、護理部或質控科報告。

(二)Ⅰ、Ⅱ級事件的報告程序

1、發生或發現Ⅰ、Ⅱ級事件,由醫務負責人或值班人員按照醫院《中山壹院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登記制度》的程序報告。

2、相關科室須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表》交護理部或質控科。

(3)Ⅲ、Ⅳ級事件報告流程

報告人需在5個工作日內填寫《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表》交護理部或質控科。

VII.獎懲

(壹)以下所有獎懲意見由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形成建議,並經院長秘書會議決議。

(二)對主動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個人,將根據上報的先後順序和事件是否能促進醫療質量得到明顯改善進行獎勵。

(3)每季度以科室為單位評出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質量貢獻獎。評比標準:

1、主動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達到3例以上,且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對流程再造有明顯幫助,實現流程再造達到3個以上的科室;

2、發生嚴重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未上報的科室取消評選主動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資格。

(四)當事人或科室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發生後未及時上報,導致事件進壹步發展的;質控科從其他途徑了解到,雖未對患者造成人身傷害,但給患者造成壹定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或給當事人或科室增加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而進行相應處理的。

(五)已構成醫療事故和差錯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按《醫療事故和差錯處罰規定(修訂)的通知》(附廳發[2004]33號)執行。

(六)對已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醫療缺陷,由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酌情減免處罰。

IX.附則

黃埔院區、東山院區可參照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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