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文件和資料;
(二)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職稱證書或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的條件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2.第九條後增加壹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規定對招標人的各項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三款中“並將資格預審結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網絡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天的內容應當刪除。四。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並將中標結果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網上公示不少於3日。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施工招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範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評標過程以及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和理由等
(2)相關文件和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登記表、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報告、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名單、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有標底的,應附標底)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還應當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合同。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自收到書面舉報之日起5日內未將招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通知招標人,且在公示期內未收到實名舉報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5.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招標人違反本規定,不招標或者不公開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招標人依法重新招標,並處以工程合同金額0.5%至1%的罰款,確定的施工單位不得參加重新招標投標。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擅自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根據工程建設地點進行結算後離開。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離任的建設單位不得參加重新招標,對建設單位處以1%以上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六。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拒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招標人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30000元罰款。”刪除的內容。七。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招標人違反本規定,未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或者未提交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書面報告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關條款的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