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擬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
1、擬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範圍。
4、擬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
擴展資料:
第三十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範圍、註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事項。
《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的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制定。
第三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壹印制。
第三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電子憑證與印制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