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國家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就意味著它同意接受《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聯合國憲章》是壹項國際條約,規定了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根據《憲章》,聯合國的四項宗旨是: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際間友好關系;合作解決國際問題,促進對人權的尊重;作為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
聯合國會員國是主權國家。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也不制定法律。但它幫助解決國際沖突,並就影響我們所有人的事務制定政策。在聯合國,會員國無論大小貧富,無論其政治觀點和社會制度如何,都有發言權和投票權。
聯合國有六個主要機關。其中五個,即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和秘書處設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第六個主要機關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
大會
聯合國所有185個會員國都有代表參加大會。聯合國大會就像壹個世界議會,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個會員國都有壹票。"重要問題",如關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建議、接納新會員國、制定聯合國預算和維持和平預算等,由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其他事項則以簡單多數決定。近年來,大會特別努力以協商壹致而不是正式表決的方式做出決定。
在1998/1999年度會議上,聯大審議了166個不同的議題,包括和平與安全問題、裁軍、發展、聯合國改革、環境保護和2000年日期變更等。大會不能強迫任何國家采取行動,但它的建議是世界輿論的重要聲音,代表著國際社會的道德權威。
大會每年9月至12月舉行年度常會,必要時舉行續會,或就特別關註的問題舉行特別會議或緊急會議。大會閉會期間,由六個主要委員會、其他附屬機構和聯合國秘書處開展工作。
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賦予安全理事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只要和平受到威脅,安全理事會就可以不分晝夜地召開會議。
安理會有15個理事國,其中5個是常任理事國,分別是中國、法國、俄羅斯聯邦、英國和美國。其他10個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近年來,會員國壹直在討論改變安理會的組成,以反映當今的政治和經濟現實。
安理會需要九票贊成才能做出決定。除有關程序性事項的表決外,安理會不能在沒有任何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否決票)的情況下做出決定。所有會員國都有義務執行安理會的決定。
當安理會認為國際和平受到威脅時,它首先會探索和平解決爭端的途徑。安理會可以提出解決原則或進行調解。在發生戰鬥的情況下,安理會尋求實現停火。安理會可以派遣維和特派團,幫助各方維持停戰,並將敵對勢力隔離開來。
安理會可以采取措施執行其決定。安理會可以實施經濟制裁或下令武器禁運。在極少數情況下,安理會授權會員國使用包括集體軍事行動在內的 "壹切必要手段 "來執行其決定。
安理會還就秘書長的遴選和本組織接納新會員的問題向聯大提出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大會的總體領導下協調聯合國和聯合國系統的經濟和社會工作。作為討論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制定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經社理事會在加強國際發展合作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理事會還與非政府組織協商,保持聯合國與民間社會之間的重要聯系。
理事會有54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理事會每年在紐約和日內瓦輪流舉行為期壹個月的會議。會議包括壹次關於重大經濟和社會問題的部長級特別會議,自1998年以來還包括壹次關於人道主義問題的會議。
理事會的全年工作由附屬機構執行。這些附屬機構定期舉行會議,並向理事會匯報。例如,人權委員會負責監督世界各地尊重人權的情況。其他機構重點關註社會發展、婦女地位、預防犯罪、麻醉藥品和環境保護等問題。五個地區委員會負責促進各自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加強經濟關系。
托管理事會
托管理事會的成立是為了對七個會員國管理的11個托管領土進行國際監督,並確保采取適當措施,為托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做好準備。到 1994 年,所有托管領土都實現了自治或獨立,有的成為單獨的國家,有的成為鄰近獨立國家的成員。當時,美國管理的太平洋島嶼托管領土(帕勞)已實現自治。
托管理事會現由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鑒於托管理事會的工作已基本完成,托管理事會修訂了其議事規則,使其能夠在需要時舉行會議。秘書長科菲-安南最近向會員國提議,將托管理事會轉變為全球環境集體托管的論壇,並作為聯合國與公眾、私營部門和誌願者的協調中心。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又稱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的15名法官組成,負責裁決國家間爭端。參加訴訟是自願的,但如果壹國同意參加,則有義務遵守法院的裁決。法院還應邀向大會和安全理事會提供咨詢意見。
秘書處
秘書處在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導下開展本組織的實務和行政工作。秘書處首長是秘書長。秘書長視需要任命其他工作人員,並提供全面行政領導。
目前,秘書處由九個部廳組成,約有來自160個國家的8700名工作人員。工作地點包括紐約聯合國總部以及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和聯合國內羅畢辦事處。
聯合國系統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其他十二個被稱為 "專門機構 "的獨立組織根據合作協議與聯合國建立了聯系。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也屬於這壹類。這些都是根據政府間協定建立的自治機構。它們在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相關領域承擔著廣泛的國際責任。其中壹些機構,如國際勞工組織和萬國郵政聯盟,成立於聯合國之前。國際原子能機構也通過特別協議與聯合國建立了聯系。此外,壹些聯合國辦事處、方案和基金,如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或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基金會),負責改善全世界人民的經濟和社會狀況。這些機構向聯合國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報告。
所有這些組織都有自己的理事機構、預算和秘書處。這些組織與聯合國統稱為聯合國大家庭或聯合國系統。它們的行動方案多種多樣,但日益協調。
聯合國為促進和平所做的工作
聯合國的核心宗旨之壹是維護世界和平。根據《憲章》,會員國同意以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不對他國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多年來,聯合國在幫助化解國際危機和解決長期沖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聯合國開展了與建立和平、維持和平和人道主義援助有關的復雜行動。它努力防止沖突爆發。在沖突後局勢中,本組織越來越多地采取協調行動,消除沖突根源,為持久和平奠定基礎。
本組織的努力取得了重大成果。聯合國幫助化解了1948-1949年的柏林危機、1962年的古巴導彈危機和1973年的中東危機,1988年,聯合國發起的和平解決方案結束了兩伊戰爭。次年,聯合國發起的談判導致蘇聯軍隊撤出阿富汗。20世紀90年代,聯合國幫助科威特恢復主權,並在結束柬埔寨、薩爾瓦多、危地馬拉和莫桑比克內戰、恢復海地和塞拉利昂民選政府以及解決或遏制其他壹些國家的沖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裁軍
遏制武器擴散、減少並最終消除所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是聯合國的主要目標。聯合國壹直是裁軍談判、提案和研究的常設論壇。聯合國支持裁軍談判會議和其他國際機構的多邊談判。這些談判達成了《核不擴散條約》(1968 年)、《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1996 年)和建立無核武器區條約等協定。此外,還締結了其他條約,以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化學武器(1992 年)和細菌武器(1972 年);禁止在海床和洋底(1971 年)以及外層空間(1967 年)部署核武器;禁止或限制其他類型的武器,1997 年,100 多個國家簽署了《渥太華禁止地雷公約》。聯合國鼓勵各國加入這壹條約和其他旨在禁止毀滅性戰爭武器的條約。
總部設在維也納的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了壹套保障協定體系,以確保用於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和設備不被轉用於軍事目的。總部設在海牙的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收集信息並定期檢查世界各地的化學設施,以確保《化學武器公約》得到遵守。
締造和平
聯合國的締造和平工作包括通過外交手段促使敵對各方達成協議。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安全理事會可建議采取談判或訴諸國際法院等方法,以避免沖突或恢復或確保和平。
秘書長在建立和平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秘書長可以提請安全理事會註意任何可能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問題。秘書長可以親自或通過特使進行 "斡旋",也可以參與幕後的 "秘密外交"。秘書長還可以開展 "預防性外交",幫助解決爭端,防止爭端升級。秘書長還可以派遣實況調查團,支持地區建立和平的努力,或在當地設立聯合國政治辦事處,幫助各方建立信任。
建設和平
聯合國越來越多地參與以解決暴力根源為重點的活動。發展援助是建設和平的壹項重要內容。聯合國與聯合國系統合作,在捐助國、東道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下,努力支持正在努力克服沖突後果的國家的善政、法律和秩序、選舉和人權。同時,聯合國幫助這些國家重建被沖突破壞的行政、衛生、教育和其他服務。這些活動中的壹些,如聯合國監督1989年納米比亞選舉、莫桑比克排雷計劃和海事活動,在維和行動撤出後可能會繼續進行。其他活動是應各國政府的要求開展的,例如,聯合國在利比裏亞開設了壹個建設和平支助辦事處,聯合國在柬埔寨設有壹個人權辦事處,在危地馬拉,聯合國正在協助執行壹項涉及該國人民生活幾乎所有方面的和平協定。
維持和平
為了維護和平與國際安全,安理會設立了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並規定了其範圍和任務。大多數維和行動涉及軍事任務,例如在談判人員尋求長期解決方案時監督停火或建立緩沖區。其他維和行動可能需要民警的參與,或需要文職人員協助組織選舉或監督人權狀況。還有壹些行動,如在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的行動,是作為預防措施部署的,目的是防止沖突爆發。此外,還與區域組織的維和部隊合作開展行動,監督和平協議的執行情況。
維和行動可能持續幾個月,也可能持續多年。例如,聯合國於1949年在查謨和克什米爾邦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停火線上開展行動,聯合國維和人員自1964年以來壹直駐紮在塞浦路斯。另壹方面,1994 年,聯合國在利比亞和乍得之間的奧祖地帶僅用了壹個多月就完成了任務。
自1948年聯合國首次部署維和人員以來,約有118個國家自願派遣了75萬多名軍事和民警人員。他們與數以千計的文職人員壹起參加了49次維和行動。目前,約有14500名軍事和民警人員部署在16個維和行動中****。
聯合國促進和平的行動
......在非洲
多年來,聯合國的和平努力有多種形式,包括在南非長達三十年的反種族隔離運動、積極支持納米比亞獨立、16次維和行動和多次選舉支助任務。聯合國在莫桑比克協助遣返難民,在索馬裏和蘇丹提供人道主義援助,並為恢復大湖區和平做出外交努力。應安全理事會的要求,秘書長最近對非洲沖突進行了全面分析,並就如何促進持久和平提出了建議。
1998年,安理會設立了兩個新的維和行動。在中非,聯合國正在通過加強安全和提供選舉援助來幫助防止新的動亂。在塞拉利昂,聯合國行動正在監測安全和人權遵守情況,並在向和平過渡期間幫助新復辟的政府遣散其部隊並解除其武裝。
聯合國繼續努力解決安哥拉長期存在的不穩定局勢,協助交戰各方努力實現民族和解,並為聯合國組織的西撒哈拉全民投票做準備。
...在亞洲
1992-1993年,聯合國在柬埔寨開展了大規模維和行動,此後,聯合國系統繼續努力加強該國的公民社會、人權和民主。
在塔吉克斯坦,聯合國支持的談判導致政府軍和反對派部隊於1994年停火。聯合國維和特派團繼續監督緊張的停火,協調聯合國的援助,並與區域組織合作促進和平進程。
在阿富汗,聯合國特派團自1993年以來壹直在努力實現該國長期內戰後亟需的民族和解與重建。盡管秘書長及其特使進行了密集的外交努力,但戰火仍在繼續,造成了高昂的人道主義代價,嚴重阻礙了聯合國系統向阿富汗人民提供援助的努力。
......在歐洲
聯合國全力致力於解決前南斯拉夫的沖突,並為大約四百萬人提供救濟援助。1991年,聯合國實施武器禁運;與此同時,秘書長及其特使協助開展外交努力,以結束戰鬥。
1992-1995年,聯合國維和人員試圖為克羅地亞和該地區帶來和平與安全,協助保護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平民,並幫助確保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沒有卷入戰爭。
1995年《代頓-巴黎和平協定》簽訂後,四個聯合國特派團幫助實現了和平。其中最大的特派團是聯合國東斯拉沃尼亞過渡行政當局,負責監督該領土重新並入克羅地亞。壹個後續特派團繼續監督該地區的民警。
在科索沃(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聯合國敦促各方與國際社會的核查努力和避免人道主義災難的努力充分合作。聯合國各機構繼續向受沖突影響的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其中包括多達200萬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幫助他們自願回返,並幫助當地建設保護其權利的能力。
...在美洲
聯合國建立和平與維持和平的努力幫助解決了中美洲曠日持久的沖突。1989年尼加拉瓜的和平努力導致抵抗運動自願復員,其成員向聯合國交出了武器。1990年,聯合國特派團觀察了尼加拉瓜的選舉--這是聯合國首次觀察壹個獨立國家的選舉。1990年,聯合國特派團觀察了尼加拉瓜的選舉--這是聯合國第壹次在壹個獨立國家觀察選舉。
在薩爾瓦多,由秘書長斡旋的和平談判結束了長達12年的戰鬥,聯合國維和特派團核查了所有協議的執行情況。在危地馬拉,聯合國推動的談判結束了長達35年的內戰。今天,聯合國危地馬拉核查團致力於推動各方全面執行全面和平協議。
在海地,繼恢復海地民選政府的國際行動之後,聯合國繼續努力建立壹支專業的國家警察部隊。
......在中東
聯合國關註阿以沖突長達五十年,在此期間發生了五次全面戰爭。聯合國制定了公正、持久和平的原則,包括作為基準的安理會第242號決議(1967年)和第338號決議(1973年)。
聯合國還支持其他旨在解決根本政治問題的倡議,並向該地區派遣了壹些維和行動;1948年,聯合國成立了第壹個軍事觀察組,至今仍駐紮在該地區;1956年,在蘇伊士危機期間,聯合國成立了第壹支維和部隊。目前在該地區部署了兩支維和部隊,壹支成立於1974年,負責在戈蘭高地維持以色列和敘利亞部隊之間的隔離區;另壹支成立於1978年,負責促進黎巴嫩南部的穩定並為當地居民提供保護。
在中東其他地區,1991年科威特恢復主權後,壹個聯合國觀察團負責監督伊拉克和科威特之間的非軍事區。
聯合國為維護正義、人權和國際法所做的工作
在聯合國的努力下,各國政府現在已經締結了數百項多邊協定,使我們的世界更加安全和健康,給我們所有人更多的機會,並使正義得到伸張。這壹大批國際法和人權立法是聯合國的主要成就之壹。
人權
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宣布的《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了所有人都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國籍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工作權、受教育權和參政權。這些權利在大多數國家都加入的兩項國際公約中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中壹項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另壹項規定了公民和政治權利。這兩項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
《世界人權宣言》為80多項人權公約和宣言奠定了基礎,其中包括關於消除種族歧視和對婦女歧視、兒童權利、難民地位和防止種族滅絕的公約,以及關於自決、非自願失蹤和發展權的宣言。
隨著標準制定工作的基本完成,聯合國正在將人權工作的重點轉向人權法的實施。負責協調本組織人權活動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正在與各國政府合作,改善它們對人權的尊重,努力防止侵犯人權的行為,並對這些行為進行調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壹個政府間機構,舉行公開會議審查各國在人權領域的表現。人權委員會任命的獨立專家負責就具體的侵犯人權行為提出建議。他們負責報告具體的侵犯人權行為或研究特定國家的人權問題。公眾可以向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的24小時傳真熱線(41 22 917 0092)舉報侵犯人權行為。
除了預警和預防沖突的工作,聯合國人權機構還致力於解決沖突的根源。聯合國的壹些維和行動都包含人權內容,例如在格魯吉亞和危地馬拉的維和行動。在海地,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聯合開展人權工作。目前,聯合國總***在15個國家或地區開展實地人權活動。
國際法
《聯合國憲章》明確要求聯合國逐步編纂和發展國際法。聯合國的這項工作所產生的公約、條約和標準為促進國際和平與安全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壹個框架。批準這些公約的國家在法律上受到這些公約的約束。
國際法委員會負責起草各種國際法草案,然後將其納入公約並開放供各國批準。有些公約已成為國家間關系的法律依據,如有關外交關系和國際水道使用的公約。海洋法公約》旨在確保所有國家都能平等利用海洋財富,保護海洋免受汙染,促進航行自由和海洋研究。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公約》是打擊販毒的重要國際條約。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制定旨在協調和促進國際貿易管理法律的規則和準則。聯合國還牽頭制定國際環境法。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管轄的壹些協定包括《防治荒漠化公約》、《保護臭氧層公約》和《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公約》。
為打擊恐怖主義,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制定了壹系列國際協定,這些協定已成為打擊恐怖主義的基本法律文書。
結束有罪不罰現象
前南斯拉夫戰爭期間發生了大規模違反人道主義法的事件,聯合國安理會於1993年設立了壹個國際法庭,審判那些被指控在沖突期間犯有戰爭罪的人。1994年,安理會設立了另壹個國際法庭,審理關於在盧旺達實施種族滅絕的指控。兩個國際法庭都審判了多名被告,1998年盧旺達法庭的裁決是國際法庭首次對種族滅絕罪做出裁決,也是首次對此類罪行做出判決。
建立壹個追究大規模侵犯人權行為責任的國際機制是聯合國的壹個重要目標,1998年各國政府同意建立國際刑事法院(ICC),這壹目標得以實現。國際刑事法院為懲治滅絕種族罪和其他危害人類罪的犯罪者提供了壹整套工具。國際社會投票贊成設立國際刑事法院,表明犯下暴行的人再也不能指望逍遙法外了。
聯合國還推動制定了壹系列國際人道主義法公約。
關於正義和平等權利的其他行動
1945年,有7.5億人生活在非自治領土上。今天,這壹數字已減少到130萬。自196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以來,約有60個殖民地獲得了獨立,並作為主權國家加入了聯合國。聯大現在確定了到2000年結束殖民主義的目標。
聯合國領導的運動持續了30多年,幫助結束了南非的種族隔離制度,1994年,聯合國觀察團觀察了南非首次全種族選舉。
聯合國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方面的工作
人道主義災難隨時隨地都可能發生。無論是洪水、幹旱、地震還是內戰,人道主義災難都意味著生命的喪失、人民的流離失所、破壞和生計的剝奪。
緊急援助
面對人道主義災難,聯合國系統各組織向災民提供食物、住所、藥品和後勤支持,其中大多數是兒童、婦女和老人。
聯合國從國際捐助界籌集了數十億美元,用於購買人道主義援助物資,並將其送到需要的人手中。1998年,在聯合國的努力下,通過向大約2 500萬人提供緊急援助的呼籲,認捐了大約20億美元。1997年至1998年期間,聯合國協助51個會員國對77次自然災害和環境緊急情況作出反應。1997年至1998年期間,聯合國幫助51個會員國應對了77次自然災害和環境緊急情況。
為了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聯合國必須克服當地嚴重的後勤和安全問題。到達災區本身就是壹個大問題。近年來,許多危機因無視人權而加劇,人道主義工作者被拒絕接觸需要幫助的民眾,平民和援助工作者成為沖突各方蓄意攻擊的目標。自 1992 年以來,在世界各地的人道主義行動中有 139 名聯合國文職人員喪生,143 人被劫持為人質。為了保護受影響的民眾,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在本組織應對實地緊急情況、防範危機期間可能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
聯合國通過壹個由所有主要人道主義機構組成的委員會協調對人道主義危機的反應。該委員會由聯合國緊急救濟協調員擔任主席,成員包括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世界糧食計劃署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以及其他主要的政府間和非政府人道主義組織也是該委員會的成員。
人道主義響應
緊急救濟協調員負責制定人道主義行動政策和宣傳人道主義問題,如提高對小武器擴散的後果和制裁的人道主義影響的認識。
聯合國難民署為逃避戰爭、迫害或侵犯人權行為的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提供援助;1998年,約有2 200萬難民和流離失所者受到聯合國難民署的照顧。該機構最大的行動是在西亞(約有200-300萬阿富汗難民)、前南斯拉夫(約有180萬難民)和非洲大湖地區(約有50萬難民)。
糧食計劃署負責提供緊急糧食援助,該機構定期提供全世界三分之二的緊急糧食需求。在這壹年裏,糧食計劃署還向受幹旱和洪水影響的1000萬人提供了糧食援助。
在過去的十年中,戰爭和內亂使大約100萬兒童與父母分離,1200萬人無家可歸,1000萬人受到嚴重創傷。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通過提供食物、安全飲用水、藥品和住所,努力滿足這些兒童的需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還率先提出了 "兒童是和平區 "的概念,並創建了 "安寧日 "和 "和平走廊",以保護武裝沖突中的兒童,並為他們提供基本服務。
防災備災也是聯合國人道主義行動的壹部分。例如,1998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11個國家制定了災害管理能力建設國家方案。在發生災害時,開發計劃署還協調實地的救援工作。
開發計劃署還幫助確保緊急救濟工作有助於恢復和長期發展。在長期處於緊急狀態或從沖突中恢復的國家,人道主義援助與發展、政治和財政援助壹道,日益成為全面建設和平努力的壹部分。
巴勒斯坦難民
自1949年以來,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壹直負責救濟巴勒斯坦難民。目前,工程處為300多萬登記在冊的巴勒斯坦難民提供基本醫療、教育、救濟和社會服務。自1993年以來,壹名聯合國協調員負責監督聯合國向加沙和西岸的巴勒斯坦人民提供的所有發展援助。
伊拉克方案辦公室
1997年,作為壹項臨時措施,秘書長設立了伊拉克方案辦公室。通過 "石油換食品 "計劃,該辦公室負責向伊拉克人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直到伊拉克執行安全理事會對伊拉克實施制裁的壹系列決議為止。
聯合國為促進發展所做的工作
聯合國的中心任務之壹是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充分就業、推動經濟和社會進步與發展。聯合國系統所開展的工作中有70%都是為了完成這壹使命。指導這項工作的信念是,消除貧困和增進世界人民的福祉,是為世界永久和平創造條件的必要步驟。
聯合國在促進發展方面具有獨特的地位。聯合國的存在遍布全球,其全面任務包括滿足社會、經濟和緊急需求。聯合國並不代表某個國家或某個商業利益。所有國家,無論貧富,在重大決策中都有發言權。
制定議程
聯合國在促進國際社會就發展行動達成共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從1960年開始,聯大通過制定壹系列為期10年的國際發展戰略,幫助確定優先事項和目標。在關註壹些特別關切問題的同時,這些十年始終強調需要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取得進展。第四個發展十年有四個優先領域:貧困與饑餓、人力資源與機構發展、人口與環境。壹系列國際會議為教育(1990 年)、環境與發展(1992 年)、人權(1993 年)、人口與發展和減少自然災害(1994 年)、社會發展(1995 年)、提高婦女地位(1995 年)、人類住區(1996 年)和糧食安全(1996 年)等領域的全球性問題確定了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糧食安全(1996 年)。本組織正在與會員國密切合作,落實這些會議作出的決定。
聯合國壹直負責制定新的主要發展目標,如可持續發展、提高婦女地位、人權、環境保護和善政,並負責制定實現這些目標的方案。聯大在其題為 "發展綱領 "的政策藍圖中,將新目標與經濟增長、消除貧困、貿易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更常見的發展要素結合起來。
1997年通過的這項意義深遠的協議為國際合作提供了壹個框架,並確認聯合國在國際社會支持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可以發揮核心作用。
發展援助
聯合國系統--聯合國、各專門機構、聯合國各計劃署和基金--以各種方式為實現經濟和社會目標做出貢獻。
專門機構(見下文清單)的任務幾乎涵蓋了經濟和社會工作的所有領域。它們向世界各國提供技術和其他形式的實際援助。它們與聯合國合作,幫助制定政策、設定標準和準則、鼓勵支持和籌集資金。
例如,世界銀行每年提供 200 多億美元的發展援助。發展中國家利用這些貸款來加強經濟和擴大市場。雖然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