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禁毒法》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藥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與本條規定***同構成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的法律依據。進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向藥監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藥監部門審查後,決定許可的,發放相應的進出口準許證,進出口單位持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岀國(邊)境的行為。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追究責任。
擴展資料:
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並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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