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1952年7月19日修訂並批準成文,後經歷過1975年、1984年和1999年三次較大的修訂。現在美國專利的期限是從授權日起生效,從最早申請日起滿20年終止;此外,美國專利法規定了壹些法定條件,在滿足這些條件下專利期限可以調整延長。原來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期限是從授權日起17年,1994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協議後,1999年美國修訂了專利法將專利期限改為:從申請日起20年。根據美國專利法規定,在1995年6月8日之前提交專利申請而獲得授權的專利, 或者在1995年6月8日仍然有效的專利,其專利權終止日取"申請日+20年“與”授權日+17年“的較長者。為了補償專利尋求行政許可的期限,美國在1984年開始實施《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限補償法》第二篇。該篇延長了專利壽命,以補償專利權人開發新產品和等待政府許可的時間,適用於保護人用藥品、醫療器械、食品或者顏料添加劑的專利。1988年,美國《動物仿造藥和專利期限補償法》生效。該法把專利期限補償規定延伸到了動物藥領域。1995年6月8日生效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改變了美國專利的壽命。對於該日之前授權的專利,專利壽命從授權日開始延續17年。此後授權的專利,壽命從申請日開始延續20年。不過,對於需要尋求上市許可的醫藥專利,這不是其實際專利壽命。按照美國的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壹個專利最多可以延長保護5年。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自產品獲得行政許可之日起算,產品的專利壽命不得超過14年。獲得上述許可後,如果專利壽命達到或者超過14年,那麽專利期限不能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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