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反不正當競爭的角度來規定商業賄賂的,即商業賄賂首先是壹種不正當競爭。這是因為,如果經營者不以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為目的,而是以賄賂手段買賣商品,必然違背競爭原則,扭曲市場關系,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1.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是給予或接受現金的賄賂;二是支付或接受各種賄賂(推廣費、贊助費、廣告費、勞務費等。),紅包,禮物等等;三是支付或接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和股票);四是支付或接受實物(包括各類高檔日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式(如減免債務、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給予或收受;第六,給予或接受回扣;七是給予或收取傭金不如實記錄,以傭金為名進行商業賄賂。
2.商業賄賂罪
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164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員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受賄罪,但不屬於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贏得市場交易機會,而不是其他目的。
(三)私下、秘密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達到壹定數額的。
(4)行為由行賄和受賄構成。
4.商業賄賂的特征
(1)主體是經營者,向對方單位或個人行賄。作為商業賄賂的主體,經營者不僅限於法人,還包括其他組織和個人。法人不僅限於企業法人,還包括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目的是銷售商品或者購買商品,即達到商業目的,通過賄賂手段取得優於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地位。(3)有兩種手段,即財政手段和其他手段。當然,商業賄賂和其他賄賂都屬於行賄罪的範疇,觸犯刑律的都要受到刑事制裁,只是行政責任不同而已。商業賄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給予行政處罰,其他賄賂則受到紀律處分。
商業賄賂中行賄人的動機是謀取商業利益,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和蔓延的壹種消極經濟現象。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它也是壹種腐敗,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危害如下:
1.造成運營商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把市場競爭變成賄賂、人情、網絡的惡性博弈。
2.價格虛高,特別是壹些醫藥企業實行高定價、高回扣,增加了國家和群眾的負擔。
3.嚴重敗壞了社會道德和行業風氣。
4.假冒偽劣商品通過商業賄賂流入市場,使得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有了可乘之機,消費者深受其害。
5.阻礙了質量、價格、技術、服務等競爭手段的有效性,市場配置資源失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難以實現其本來的價值。
6.行賄經營者做假賬、虛報成本,收受賄賂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入賬或者隱瞞收入。前者可扣稅,後者不交稅,造成國地稅大量流失。
7.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再行賄保官或升官,嚴重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
8.受賄暗中出賣單位利益,造成企事業單位管理困難,嚴重破壞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9.損害中國的國際形象,影響國際評估機構對中國腐敗程度的印象。
10.商業賄賂擴大了貧富差距。有些人壹夜暴富,但更多的人因為市場競爭中的不公平排斥而失去收入,從而增加了貧困人口。
11.商業賄賂滋生洗錢和有組織犯罪,其引發的社會不滿會加劇社會矛盾,導致壹系列社會動蕩和犯罪率上升。猖獗的商業賄賂將使國家陷入犯罪率上升的惡性循環。
12.阻礙政府職能轉變、不正當競爭、市場混亂以及商業賄賂引發的違法犯罪使政府無力監管,政府部門不得不加強對市場的幹預。市場經濟要求政府轉變職能的目標難以實現。
13.商業賄賂削弱或大大降低了政府公共支出的效益。
14.商業賄賂盛行導致的官商勾結、徇私舞弊,阻礙了法律法規的實施,誘發了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加劇了社會矛盾,阻礙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總之,商業賄賂對市場經濟和國家廉政制度是有害的,絕不是經濟發展的潤滑劑。
毫不誇張地說,商業賄賂會敗壞市場經濟,敗壞社會道德,把社會發展引入歧途。根除商業賄賂是中國反腐敗鬥爭的必然要求。
5.禁止商業賄賂暫行規定第壹條為了制止商業賄賂,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采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以財物或者其他方式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行賄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以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研究費、服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財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的形式。
第二款所稱其他方式,是指在境內外以各種名義進行旅遊、考察等提供財物以外的利益的方式。
第三條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采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行為。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第五條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返還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品價格的壹定比例。
本規定所稱表外保密,是指未在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的財務賬戶中明確、如實入賬的情況,包括未記入財務賬戶、轉入其他財務賬戶或做假賬等。
第六條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相互給予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優惠的,必須如實記錄;接受折扣的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必須如實記錄。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在商品購銷中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如實入賬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按照壹定比例即時扣除價款和支付價款後按照壹定比例退還價款。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賬,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將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清楚、真實地記入依法設立的財務賬戶,以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的收支情況。
第七條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中介機構支付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提成的,必須如實記錄;中間人接受委托的,必須如實記錄。
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的勞動報酬。
第八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附送現金或者物品。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廣告禮品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視為商業賄賂。
第九條經營者違反本規定,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商業賄賂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將行賄和受賄壹並查處。
第十壹條經營者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應當與其他違法行為壹並處罰。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6月20日發布)
為了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商業賄賂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個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2)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385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387條);(5)受賄罪(刑法第389條);(6)向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1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392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
2.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組織,也包括為舉辦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設立的組委會、籌備委員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組織。
三、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第壹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和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4.醫療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療產品的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者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者財物,為銷售者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利用其開具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者的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5.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采購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者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者財物,為銷售者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利用在教學活動中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銷售者的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銷售者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6.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談判小組、詢價采購的詢價小組成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依法設立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的談判小組、詢價采購的詢價小組中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七、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也包括實物,還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物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差旅費等。具體金額以實際支付的關稅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無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消費,卡內存款數額壹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銀行卡用於透支的,贈送銀行卡的壹方承擔還款責任的,透支金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九、在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的利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範,要求對方提供幫助或者便利。
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為獲取競爭優勢,違反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辦理商業賄賂案件,要註意區分行賄和送禮。應綜合以下因素進行分析判斷:(1)財產往來的背景,如是否存在親友關系,雙方歷史交往的情況和程度;(2)當前財產的價值;(三)財產交換的原因、時間和方式,財產提供者對接受者有無工作要求;(4)收受者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為提供者謀取利益。
11.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 * *收受他人財物,構成* * *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具體情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區分主犯和從犯的,可以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商業賄賂案件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商業賄賂案件的管轄。經營者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商業賄賂支付人個人行賄654.38+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商業賄賂的收受人將收受的賄賂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管轄,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規定,對不符合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商業賄賂案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