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販賣假藥罪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管理活動和人民的身體健康。犯罪對象是假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或販賣假藥的行為。制造假藥是指用不合格的原料或配方制作、生產假藥。販賣假藥是指轉手倒賣或者銷售自己生產、制造的假藥。
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行為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壹個是假藥,壹個是劣藥。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三、販賣假藥罪的判定
1、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於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壹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2、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
第十五條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