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規章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統壹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
建設、財政、交通、水利、衛生、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監察、審計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第五條 達到本辦法規定數額標準的招標項目,必須在政府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投訴。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履行下列招標投標工作職責:
(壹)按照招標投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規章制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評標專家的遴選、評審、回避制度,建立自治區綜合評標專家庫並與市、縣(市)和行業評標專家庫聯網運行,監督管理評標專家及評標活動;
(三)對必須招標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批並核準項目的具體招標範圍和招標方式;
(四)負責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第八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執行下列規定:
(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二)水利、交通、商務、工業與信息產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和藥品集中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四)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權限,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第九條 從事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分別由自治區建設、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經其依法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名單,並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第十條 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執法監督部門,應當公開招標事項核準、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中標結果、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活動等信息,並及時對違法違規招標投標行為的處理結果、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予以公告。第十壹條 各有關執法監督部門應當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依法暫停項目的執行或者暫停項目資金的撥付。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和招標投標相關執法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機制,公正、高效地受理投訴並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三條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設立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
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是政府為招標投標當事人、中介機構、相關執法監督部門無償提供公***服務的專門機構,是政府設立的綜合招標投標有形交易市場。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十四條 中央駐寧單位、自治區所屬部門、單位的招標投標活動,在自治區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進行。設區的市和沒有設立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的招標投標的活動,在設區的市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進行。第十五條 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及相關執法監督部門提供場地、設施和相關服務;
(二)建立和完善網絡信息管理系統,為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信息化服務;
(三)向社會公開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
(四)管理招標投標文件檔案,並提供相關檔案查詢服務;
(五)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並協助調查;
(六)負責招標投標的統計、分析工作;
(七)建立招標投標信譽檔案;
(八)其他招標投標服務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