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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壓支付比例

高血壓在支付標準方面,《指導意見》提出,對“兩病”用藥按通用名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並動態調整。

積極推進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以量換價、招采合壹,對列入帶量采購範圍內的藥品,根據集中采購中標價格確定同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根據“兩病”參保患者就醫和用藥分布,鼓勵開展按人頭、按病種付費。

此次配套文件對於支付標準的制定思路和方法有了更為詳細的規定,《通知》明確提出:

壹.是國家醫保談判準入藥品,根據談判協議確定的價格作為全國統壹的支付標準。

目錄內談判藥品在協議期內有仿制藥上市的,應依據其仿制藥價格水平重新確定支付標準。

二.是納入國家帶量采購試點範圍藥品。

以中選價格作為該規格對應目錄劑型的支付標準,其他規格按照現行藥品差比價規則進行規格差比調整,形成不同規格藥品的支付標準。

對於部分價格與中選藥品價格差異較大的藥品,可漸進調整支付標準。

三.是其他“兩病”用藥。非獨家品種以仿制藥的采購價格為基礎,以本省區市前自然年度采購數量最大的規格為代表品,根據實際交易價格、采購數量進行量價加權平均,確定該代表品的支付標準。

對同壹通用名下相同目錄劑型的其他規格,以代表品支付標準為基準,按現行藥品差比價規則進行規格差比調整,形成不同規格藥的支付標準;而獨家品種以本省區市該藥品前壹自然年度采購數量最大的規格為代表品,以該規格全國中選價最低的5個省份的平均價為基礎,確定其支付標準。

同時,《通知》提出。支付標準是醫保基金支付“兩病”門診藥品費用的基準。對“兩病”用藥按通用名要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標準並動態調整。

價格高於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根據支付標準按規定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患者負擔。

價格不高於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和患者根據實際價格按規定比例支付綜合考慮藥品價格、供應、使用、招采、政策調整等因素,由醫保部門定期調整支付標準。

原則上調整周期不超過兩年。當獨家品種的仿制藥上市時,其支付標準的制定方法與調整周期也隨之同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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