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好,同類藥品中價格低的藥品,是可以全額納入醫保報銷範圍的。
2.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好,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高的藥品。需參保人員先行按壹定比例承擔部分費用後,剩余部分進入醫保報銷範圍,按醫保比例報銷。
乙類藥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支付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當地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確定。各地的支付比例不壹定相同。
談判藥品是國家醫保部門與相關醫藥企業協商談判,對臨床必需、療效較好,但價格昂貴的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管理。
國家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按照乙類藥品管理,即參保人員先行自付壹部分後,剩下的再納入報銷範圍,按規定比例報銷。目前國家協議期內談判藥品***279個品種,其中西藥216種,中成藥63種,包括慢性病用藥、抗抑郁癥用藥、兒童用藥、抗癌藥等。
罕見病的患者,在正常的市場條件下治療罕見病的藥難買且價高。國家醫療保障局通過對罕見病藥品談判準入,罕見病用藥價格大幅降低。截至目前,國內***有60余種罕見病用藥獲批上市,其中已有40余種被納入國家醫保藥品目錄,涉及25種疾病。符合適應癥使用要求的患者可給予報銷。
中藥飲片實行單方不報,復方可報政策。不得納入基金支付範圍的中藥飲片實行100%自付,如阿膠、蜂蜜、西洋參、燕窩等。
法律依據: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通過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進行管理,符合《藥品目錄》的藥品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藥品目錄》實行通用名管理,《藥品目錄》內藥品的同通用名藥品自動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七條納入國家《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並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按規定納入《藥品目錄》
第八條以下藥品不納入《藥品目錄》:
(壹)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
(二)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
(三)保健藥品;
(四)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
(五)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
(六)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
(七)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