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第四條 除《國務院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領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的飲用畜禽,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第五條 具有《國務院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緊急情況下取(排)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排)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事項向具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取(排)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稱、地址;
(二)取(排)水起始時間、地點;
(三)取(排)水目的、取(排)水量;
(四)排水所含主要汙染物、汙水處理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備案事項進行審查,對不屬於應急取(排)水的,應當告知備案人申領取水許可證。
為保障礦山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安全和正常疏浚排水,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第六條 有《國務院條例》第四條第(五)項情形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取水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第七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多處水源,且各處水源的審批權限不同的,應當向最高壹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使用多處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應當按照工程總體設計壹次性提出申請。第八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行為,除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省級水庫和其他省級供水工程取水;
(2)裝機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水電站取水;
(3)老哈河、鴨綠江、渾江、愛河、青龍河、遼河、東遼河、西遼河、柳河、繞陽河、清河的日均取水量、柴河、渾河、臺子河、大遼河、大洋河、大淩河和小淩河幹流地表水(不含水電站取水,下同)1萬立方米以上;
(四)日均取用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上的;
(五)跨市取水的。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1)從市級水庫和其他市級供水工程取水;
(2)從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河流日均取用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從其他河流日均取用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3)日均取用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
(三)日均取用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且日均取用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跨縣域取水且省轄市建成區內不超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取水,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取水申請,應當征求城市建設部門的意見。城建部門的意見應當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否滿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等內容。第十條 地下水超采區、海水入侵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取水保護區等涉及公共**** 利益的取水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並舉行聽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條例》第十壹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取水情形,不予批準。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取用不能全部回灌至原含水層的地溫空調取水。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作出受理、審批決定,不得越權受理、審批不屬於本級受理、審批範圍的事項。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權限受理、違法審批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取水申請,申請人可以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設項目中下列取水事項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並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壹)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和取水地點;
(三)取水方式、節水措施;
(四)取水地點和取水中主要汙染物以及汙水處理措施;
(五)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