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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怎麽處理

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壹般由公安機關保管或者銷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壹)淫穢物品;(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壹並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第二百二十壹條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所以,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壹般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九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於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進行勘驗、檢查後,人民檢察院要求復驗、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驗、復查,並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壹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進行偵查實驗,禁止壹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壹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壹)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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