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城市管理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
(二)組織城市管理部門聯合執法活動;
(三)考核評價城市管理工作;
(四)引導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工作;
(五)承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衛生、水利等城市管理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能,做好轄區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指導、督促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開展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時發現、報告本區域內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組織、動員、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參與城市管理活動。第十壹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公***交通和物業服務等單位,在各自經營服務範圍內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公***服務,承擔設施維修養護責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城市創建活動,愛護城市公***基礎設施和花草樹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和公***秩序,支持、配合城市管理活動,並有權對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宣傳城市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引導、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城市管理誌願服務,促進城市管理誌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城市管理誌願者協會負責組織城市管理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第二章 管理規範與標準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公***基礎設施、公***客運交通、市政工程管線、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環境治理等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相協調、相銜接,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並聽取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設相應的市政公用設施和文化、教育、衛生、通信、綠化、生活服務以及其他配套設施。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第十六條 建(構)築物的容貌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壹)造型、色調和風格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色調、風格;
(二)外立面保持整潔、完好和安全,並按照有關規定粉刷、修飾和維護;
(三)防盜網、遮陽篷、空調設備托架等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安全標準,不得影響建築物容貌;
(四)頂部、平臺、外走廊、外墻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吊掛)雜物、違法搭建附屬設施;
(五)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按照設計標準統壹設置陽臺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等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