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向藥物的醫保報銷比例,北京為80%,山東為50%,沈陽為30%。地區之間差異較大,所以全國並不統壹。 醫保報銷比例如下: 第壹,住院報銷比例: 1、壹級醫院,起付標準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支付90%; 2、二級醫院,起付標準至10000元(含)的部分支付8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支付90%; 3、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10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90%; 3、起付標準為10000元(含)以內部分支付90%; 3、起付標準為最高支付限額部分支付90%。 3、三級醫院,起付標準至5000元(含)的部分支付80%,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支付8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支付90%; 4、退休人員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5%。 二、住院報銷起付線: 1、壹級醫院200元; 2、二級醫院500元; 3、三級醫院800元; 4、惡性腫瘤患者,在壹個醫療年度內,因放療、化療發生壹次以上醫療費用的,只享受壹次起付線。 三、門診慢性病報銷比例 門診慢性病分為甲類慢性病和乙類慢性病: 1、甲類慢性病患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85%支付。慢性腎功能衰竭(腎衰竭)患者門診血液透析費用、腹膜透析費用、器官移植後環孢素A費用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 2、慢性腎功能衰竭(腎衰竭)患者門診血液透析費用、腹膜透析費用、器官移植後環孢素A費用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個百分點。乙類慢性病起付線標準:300元。乙類慢性病患者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線標準以上部分支付80%,壹個醫療年度(或有效期內)不能超過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額; 3、參保人員可同時認定兩種乙類慢性病,並按先認定的雙病種管理,各病種分別計算起付線。慢性病鑒定管理辦法和最高支付限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慢性病鑒定標準、規則和程序,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在壹個醫療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住院醫療費用、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的最高報銷限額不能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 25 萬元。根據職工工資水平和統籌基金收支情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調整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1、2015年度城鎮居民醫保,三類醫院住院費起付標準為200,醫保報銷比例為85%; 2、二類醫院住院費起付標準為400,醫保報銷比例為400,醫保報銷比例為80%。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七十; 3、壹類醫院收費起點為600.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4、二類醫院到省就醫,收費起點為600.報銷比例為百分之六十; 5、三類醫院到省就醫,收費起點為600.報銷比例為百分之五十五。報銷比例為 55%; 6.壹個保險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壹次、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由個人承擔。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由統籌基金支付。壹個保險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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