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之前,靶向治療的費用是不能醫保報銷的,後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2017版的國家醫保目錄,其中壹半是腫瘤靶向藥,所以醫保藥品目錄中的靶向藥是醫保報銷的,但是各地區靶向藥的醫保報銷比例相差很大,所以沒有全國統壹。
靶向藥由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部單獨管理。靶向藥物治療經審核備案後,凡在我院定點的靶向藥物患者,均可在門診報銷。被保險人需要靶向藥物治療的,必須按照規定經過靶向藥物治療審核備案後,方可購買藥物,享受靶向藥物治療,否則不予報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