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生案件將建立便捷立案機制,各窗口如遇到涉民生案件,需縮短審查時間,符合起訴條件的涉民生案件,立案人員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立案,並於當日完成案件信息錄入、分案並通知相應審判庭室。
撫養費、贍養費等案件,加大先予執行力度,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免除申請人的擔保責任。涉家庭暴力案件,強化人身保護裁定的作用,為保證裁定的執行實效,可將裁定報送當事人所在轄區派出所、村委會或單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通過財產保全措施的適用、虛假訴訟及規避政策等行為的查明,規制不誠信交易。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通過先予執行、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追加商業險保險公司等手段,確保及時足額賠付。醫療糾紛案件,建立典型案例通報制度,促進醫療機構改進工作。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明確每案應現場勘驗的原則,確保判決可執行性等。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