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術特征以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的缺陷時,應當說明該技術特征可以
申請人可以請求專利局延長指定的答復期限。但是,延長期限的請求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出。專利局收到申請人的答復後,可以啟動後續審查程序。如果後續審查程序的通知或決定已經發出,審查員將不再考慮申請人在原答復期限內提交的答復。
壹、答復方式對於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采用專利局規定的意見陳述書或者修改書的形式,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申請人提交的無具體答復的意見陳述或更正。
書,也是申請人的正式答復,審查員可以理解為申請人沒有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的審查意見提出具體異議,也沒有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指出的申請文件中的缺陷。
申請人的答復應當提交專利局受理部門。直接提交給審查員的答復文件或征求意見函不視為正式答復,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回復的簽名
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提交的意見陳述書或者補充陳述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超過兩人的,可以由其代表簽字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答復應當由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蓋章,並由委托書中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專利代理人變更後,應當由變更後的專利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答復未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超過兩個的,必須由所有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至少由其代表簽名或者蓋章),審查員應當將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答復未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印章的,或者申請人本人已經作出答復的,審查員應當將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