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於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辦法確定了醫療毒性藥品的分類、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1. 醫療毒性藥品的分類。該辦法根據醫療毒性藥品的毒性程度和臨床應用的需要將其分為A、B、C、D四類。其中,A類為最高毒性,D類為最低毒性。2. 醫療毒性藥品的管理。該辦法規定了醫療毒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倉儲、銷售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生產、經營醫療毒性藥品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經營資質和條件,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倉儲醫療毒性藥品時,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要求。3. 醫療毒性藥品的使用。該辦法規定了醫療機構在使用醫療毒性藥品時必須註意的事項,包括醫療毒性藥品的處方和配藥、給藥過程中的安全措施及患者的監測等。
如果使用醫療毒性藥品不當造成了患者損害,該如何賠償?如果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使用醫療毒性藥品時存在過錯,導致患者受到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務人員應當在救治過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如果醫務人員未能履行職責,導致患者受到損害,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醫療毒性藥品管理辦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規。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使用醫療毒性藥品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患者用藥安全。如果在使用醫療毒性藥品過程中發生醫療事故,醫務人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毒性藥品使用記錄,並嚴格審查處方和配藥等環節,確保患者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