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的《關於進壹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指出,各級醫保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願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要想在定點藥店,也享受統籌報銷的政策壹定要滿足以下五個條件:
1、要去的藥店,壹定是有醫保統籌報銷資質的定點藥店;
2、去藥店買藥,可不是買壹盒藥膏,壹瓶藥水就報銷的,壹定要達到所在地區的起付線標準,因為各個地方的起步線標準都不同,大家要提前了解好,超出起付線標準以後的部分,才能報銷;
3、不是到藥店買的任何藥品都報銷的,有的藥品是在醫保範圍之內的,有的藥品是不在醫保範圍之內的,壹定問好了,在醫保範圍之內的藥品,才是報銷的;
4、不是買多少藥,都是無限度報銷的,超過了所在地區的封頂線,超出的部分要全部是自費的,所以大家平時買藥也要自己計算好,應該享受多少錢的報銷範圍,心裏壹定要有數;
5、有壹些藥品是需要醫生處方的,沒有處方,同樣在藥店也是買不到的。
綜上所述,參保人可憑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外配處方,到提供門診統籌服務的定點藥店購藥,醫保政策範圍內的合規費用皆可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