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應稅項目銷售給消費者個人;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貨物報關出口、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6、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征增值稅的勞務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及用具;
(三)古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自用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減免稅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減免稅。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個人消費者的;
(二)應稅銷售行為屬於免稅範圍的。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個月或 1 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期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1個季度為壹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壹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