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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1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信訪處、市革命老根據地經濟發展促進會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保密、信訪、保密、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務工作及全市民政工作年度計劃並督促落實;負責全市民政工作綜合評比表彰和大型綜合性會議的籌備工作;承擔民政信息化管理和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信訪、維穩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擬訂政策法規,承擔全市民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擬訂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解決扶持革命老區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扶持革命老區發展工作。協調推進革命老區發展。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執法監察局,可簡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擬訂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地方性法規、制度;依法對轄區內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進行執法監察;負責全市國家級、省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的行政執法監察;負責本轄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社會團體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全市全國性、省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社會團體的評估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社會團體的清理整頓工作,指導和監督各區縣(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

(三)優撫處(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市各類優撫、撫恤工作,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審核申報、調查、編輯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全市退役士兵、人民警察、公務員、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評定和等級調整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審批和指導區縣落實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有關政策;負責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和建設工作;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處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退伍軍人安置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擬訂退伍軍人安置計劃,監督落實安置任務;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長沙市軍糧供應工作;協調建立全市軍糧供應服務機構;建立全市軍糧供應服務機構。長沙市軍糧供應工作;統籌建立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體系;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救災處(市減災委辦公室、市民政局應急辦)

負責組織實施救災減災法律、法規、規劃和政策;組織救災防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和管理;核查、統計、報告、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慰問災民;組織實施災民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組織實施災民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組織實施災民倒損住房重建和農村危房改造工程;負責全市部分困難企業軍轉幹部的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及轄區城鄉居民因病、因災臨時救助工作;組織開展救災募捐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接收、分配國內外捐贈的救災款物;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開展市際、國際間的救災工作。儲備和管理救災物資,開展城市間救災互助、減災合作與交流;承擔全市救災減災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市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自然災害應急規劃和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完善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常識和法律法規。開展應急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演練;負責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管理人員、誌願者(義工)等社會可動員力量的培訓和指導。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我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基層政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草案並指導貫徹實施;貫徹執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擬訂社區發展規劃、辦法;承擔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負責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工作。

(七)區劃地名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區劃和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和地名規劃;負責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設置與管理工作;負責區、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負責區、縣(市)、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變更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處理;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的管理;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圖的編制和出版。

(八)社會福利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法規政策;負責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和管理;指導全市老年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保障和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負責全市福利企業的認定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收養法律、法規,負責承辦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協調各區、縣(市)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全市養老、孤兒、精神病人等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等有關政策;擬訂全市殯葬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規劃城鄉殯葬設施建設和布局,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市殯葬服務單位的管理和殯葬服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執法監督;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設、管理;負責港澳居民涉外婚姻登記,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

(十)規劃財務處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經費預算編制,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發展項目的申報和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指導和監督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民政事業和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工作;負責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工作。檢查;負責全市民政事業性收費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內部財務工作的審計;加強局機關資產和資金的監管,負責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壹)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任免、考察、人事勞動管理、社會保障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宣傳報道、文明創建和統戰工作;承擔有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工作;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義工(誌願者)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

離退休人員管理處。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黨組。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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