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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使用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

第三條(監管原則)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 治理,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責任主體)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六條(依法生產銷售)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禁止)禁止生產、銷售下列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劑生產食品相關產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有關公告規定的原料、添加劑生產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以及過期、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

(四)假冒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誌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責任人)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產過程控制、貯存控制、產品出廠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環節控制等食品相關產品過程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過程控制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生產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強制性標準要求。

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控制和查驗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等標識、標簽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保證所銷售產品的質量安全。

第九條(質量安全合格承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在嚴格執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向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質量安全合格承諾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壹)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

(二)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信息(名稱、負責人、產地、聯系方式、緊急聯系方式);

(三)生產或者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類別;

(四)產品標識和執行標準;

(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六)產品標識和執行標準;

(七)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承諾。(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六)承諾聲明;

(七)其他相關資料。

開展自查或委托檢查的,可以標註質量安全守法承諾。鼓勵有條件的主體附電子質量安全合格承諾書、追溯二維碼。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承諾聲明是指不使用非法添加的原料和添加劑,以及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過期或者變質、偽造產地、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食品

第十條(電子化管理)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錄數據庫,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稱、地址、產品類別、生產品種等信息。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電子化管理。

第十壹條(承諾書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出具質量安全承諾書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檢查是否符合質量安全承諾書的要求和質量安全承諾書的真實性、合格性。對虛假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書的,要實行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依法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三條(自檢制度、原輔材料管理)食品相關產品的原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對原輔材料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的管理和控制要求。應當建立完善的出入庫記錄,保存相應的采購、驗收、儲存、使用和運輸記錄。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原輔材料、配方和生產工藝進行安全評估和驗證,明確生產過程中影響產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建立控制措施和追溯記錄,確保生產的產品符合第六條的要求。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通過自行檢驗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的安全性進行檢驗和評價。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對產品進行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型式檢驗,並保留相關檢驗記錄。應建立不合格產品管理制度,對不合格產品的檢驗結果進行妥善處置。

相關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四條(食品相關產品標簽)食品相關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清晰、真實,不得誤導消費者。標簽應標明以下事項:

(i) 產品名稱;

(ii) 生產者和/或經銷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iii)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適用);

(iv) 材料;

(v) 註意事項或警告信息;

(vi) 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標明的其他事項。

洗滌劑、消毒劑的標簽要求按照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召回)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供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和使用的同批次、同型號、同類別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普遍不合理的危險時,應當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進行召回。當某批次、某類別的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危害消費者健康的因素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食品相關產品追溯)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制度,確保從原輔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各個環節能夠有效追溯。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銷售信息,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七條(責任保險)國家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壹節 分類分級

第十八條 (生產許可)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告知承諾審批。根據需要,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委托下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九條(分類管理)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風險較高的食品相關產品,實施生產許可和許可後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對實施事前許可而未實施監督檢查的食品相關產品。

第二十條(分級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食品安全的規定,制定技術規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等,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狀況等,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實施風險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監督管理重點)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納入監督管理重點:

(壹)產品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存在嚴重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等記錄的;

(三)有證據證明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食品相關產品技術機構,運用檢測、認證、評價和鑒定等科學手段,支持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節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職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進行,抽查事項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對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檢查,依法依規處理。應當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義務)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生產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交付控制、缺陷產品管理和產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銷售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銷售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資質、壹般規定禁止性條款執行情況、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結果、食品相關產品貯存、不安全食品相關產品召回、質量安全合格承諾、標簽標識和說明書、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內容。處置,以及櫃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相關產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相關產品貯存者、運輸者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計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相關產品的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事項、檢查方法、檢查頻次和抽檢產品種類、抽檢比例等內容。監督檢查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根據監督檢查實際需要,可落實相關工作技術人員***配合。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實施)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方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文件審查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實施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抽樣檢驗)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必要時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抽樣檢驗時,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收取檢驗費等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企業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進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場所,按照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回答相關詢問,在現場檢查、查詢和抽樣檢驗的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協助完成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被檢查單位拒絕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上註明原因,並可以邀請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壹條(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進行綜合判斷,確定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公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結束後及時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每日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處理意見)監督檢查結果基本壹致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跟蹤整改情況,記錄整改結果。

監督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存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實施辦法)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守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銷售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或者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相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經查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經查證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非法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非法從事生產、銷售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監管檔案)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監管檔案,依法向社會公示許可發放、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結果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加大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頻次,加大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食品相關產品的檢查頻次;加大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頻次。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通報。

第三十六條(約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履行約談責任。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者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人員要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從事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節 風險監測

第三十八條 (國家風險監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風險監測結果。

第三十九條(省級風險監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四十條(技術機構)承擔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按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上報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四十壹條(監測結果的應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風險監測結果匯總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

第四節 安全信息

第四十二條 (信息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管理和信息****。

(壹)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二)國內其他政府部門通報、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其他國家政府部門發布的(三)國際組織、其他國家政府部門發布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和風險警示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四)社會輿論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五)其他與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 (風險研判)針對批準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信息,信息收集部門應當組織風險研判,綜合分析食品安全形勢,提出預警對策和控制措施。分析研判過程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風險評估,或者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等****。

第四十四條(信息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和組織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向同級有關部門和組織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通報信息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地區同級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公布本轄區內的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企業的食品相關產品信息。

第四十六條(信息化建設)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部門統壹規劃建設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原料禁用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違法使用原料和添加劑,超範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八條(對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生物毒素等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得低於 3 萬元。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生產、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相關產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處罰)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相關產品,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銷售不合格、腐敗變質產品的處罰)銷售不合格、腐敗變質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偽造產地、廠名廠址和質量標誌的處罰)偽造食品相關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標簽不符合要求)食品相關產品標簽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處罰)生產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未通過食品安全評價,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物品原料等物品的;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生產不符合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處罰)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監督檢查不符合)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監督檢查不符合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阻礙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幹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管理制度、原料進貨查驗、出廠檢驗記錄規定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建立並遵守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

(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四)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

第五十九條(監管部門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壹)瞞報、謊報、緩報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調查處理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未及時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三)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得出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三)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得出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條(責任人員違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獲知有關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信息後,未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相互通報的,由監察部門給予下列處分:

(壹)獲知有關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信息後,未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相互通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配合查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壹條(違反監管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解釋)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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