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壹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註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詳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