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壹般規定
18.1.1 開放使用的遊泳池池水循環凈化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合格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 競賽性遊泳池、專業性遊泳池應取得工藝和競賽組委會的批準;
p> 3 非競賽性遊泳池、水上遊泳池等應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18.1.2 從事泳池水凈化處理系統運行操作的人員應具備以下知識和技能:
1 應具備必要的理化藥品使用知識;
2 應具備機電設備的操作、維修技能;
3 應具備現場知識和水質檢測能力。
18.1.3 池水凈化處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人員應按本規程附錄F規定的有關表格和內容做好系統運行記錄。
18.1.4 池水凈化處理系統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以下資料:
1 不同用途的遊泳池、遊泳館、文化藝術表演場館池水凈化處理系統各處理工藝單元的設備、設施配置及系統運行情況;
2 設備、設施及設備的維護保養方案;
3 設備、設施及設備的大修保養手冊和配套裝置的大修、中修時間。
18.1.5 遊泳池、戲水池和文化演藝池的池水凈化處理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正常開放時間應按滿負荷流量率的全設備系統運行;
2 夜間或非開放時間石英砂過濾處理系統宜按不小於1/3負荷流量率的全系統運行;
3 競賽用設備設施及裝置的維護保養方案;
3 設備設施及配套裝置的維護保養手冊和大修、中修時間。p>
3 競賽遊泳館在比賽時間內可短暫停運。
18.1.6 遊泳池、戲水池和文藝演出池的全池換水間隔時間,應符合當地衛生監督部門的規定。
18.1.7 水上遊樂設施的功能池水循環系統應按水上遊樂設施工藝設計確定。
18.1.8 水上遊藝池、文化藝術表演池的水景系統應由業主運行、文化藝術表演工藝設計確定。
18.2 衛生管理
18.2.1 遊泳池、水上遊藝池的管理單位應當在遊泳、嬉水遊玩的醒目部位遵守下列規定:
1 應當在遊泳、嬉水遊玩前後使用衛生間和淋浴間;
2 應當按照沖洗設施的順序逐壹沖洗,不應當迂回和跳躍通過;
3 不應當使用沖洗設施;
3 不應當在遊泳、嬉水遊玩前後使用沖洗水和淋浴間。
3 不應在泳池岸邊進食;
4 不應在泳池內使用肥皂、洗發水和合成洗滌劑。
18.2.2 遊泳館的經營應科學規劃,合理安排每天不同人群的開放場次和每個場次的開放時間,做到分場次、分時段嚴格控制遊泳人數。
18.2.3 遊泳場館的設施應在每次開放時段結束後進行擦洗和保潔,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池岸應用自來水或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池水沖洗和保潔,沖洗水不得流入池內;
2 泡腳消毒池、強制淋浴接水盤應將泡腳消毒池、淋浴盤、通道地面和池壁的存水排凈。泡腳消毒池、淋浴盤、通道地面和墻壁應擦洗幹凈,泡腳消毒池應註入新的消毒液。
18.2.4 遊泳池、戲水池池壁和池內設施應按下列規定清洗:
1 每日應清洗池底、高邊池壁的水面及與大氣的交接處;
2 每隔7d應將溢流回水池、溢流回水池的池底、池壁、篦蓋及撇渣器的內外表面刷洗幹凈壹次;
3 移動分離池岸和升降池底,應每月將移動分離面、升降池底的上表面、下表面及池底擦洗幹凈壹次。
18.2.5 文化演出池應在每次演出結束後,對池壁、池底、池岸及池內設施等清洗壹次。
18.2.6 平衡水池和平衡水池應每半年清掏壹次,並應采用10mg/L濃度的含氯消毒液刷洗池底和池壁表面壹次。
18.3 水質監測
18.3.1 遊泳池、親水池應每隔90d按照本規程第十章的規定對人工檢查分析工具和在線水質監測設施進行校驗。
18.3.2 遊泳池、戲水池和文化演出池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表18.3.2的規定對池水水質進行檢測、監測。
表 18.3.2 遊泳池、水上娛樂池和文化演出池水質常規檢驗項目及檢驗頻次
註:1 細菌總數、大腸菌群、嗜肺軍團菌,以當地衛生監督部門規定為準;
2 表中"-"表示無此要求。表中"-"表示無此要求。
18.3.3 細菌和總大腸菌群等檢測項目的檢測頻次、水樣采集等,應符合當地衛生監督部門或疾病控制中心的規定。
18.3.4 池水水質檢測結果應按附錄E表F.0.2格式分池記錄。
18.3.5 水質在線監測數據和人工檢測數據記錄應保存 180d。
18.4 水質異常處理
18.4.1 池水水質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向當地衛生監督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18.4.2 池水發生嚴重異常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 停止開放遊泳池;
2 采集水樣送檢;
3 清除汙染物,采用 10mg/L 濃度的含氯消毒劑對池水進行震蕩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後,排空池水;
4 對池壁、池底、池岸、回水池(槽)、溢流池(槽)、等(平)衡池等相關設施進行刷洗、消毒和清洗;
5 重新向池內註入清潔的新鮮水,並按設計要求進行循環凈化;
6 根據《遊泳池水質標準》CJ/T 244 對水質指標進行全面檢測,並穩定在規定範圍內。內;
7 配套的洗滌設施、更衣室、淋浴室和衛生間等房間的墻壁、地面及相關設施進行消毒、擦洗和保潔;
8 按本條第1款~第7款要求處理完畢後,報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復檢確認合格。
18.4.3 當遊泳池池岸和池水中有血跡或糞便時,應立即吸附清除,並應采用濃度不低於10mg/L的含氯消毒劑擦洗和清洗,汙物不得沖洗到池內和溢流回水池、溢流槽。
18.5 化學藥液配制
18.5.1 化學藥液的管理、使用、運輸和儲存應符合現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分級》GBZ 230的規定。
18.5.2 對操作和接觸化學品人員的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熟悉所使用的各類化學品的成分、性質、功效、危害和標簽;
2 熟悉所使用的各類化學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影響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預防措施;
3 熟悉所使用的各類化學品的包裝、商標、運輸方法和儲存;
4 熟悉所使用的各類化學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影響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預防措施;
5 熟悉所使用的各類化學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影響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預防措施;
6 熟悉所使用的各類化學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影響有效成分的因素和預防措施;
7 熟悉所使用的各類化學品的包裝、商標、運輸方法和儲存。
18.5.3 化學藥品的使用和溶液的配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先使用先進的化學藥品儲存庫。
2 化學溶液配制人員應穿戴防腐蝕工作服、手套、護目鏡或防毒面具及膠鞋等防護用品。
3 取用化學藥品的器具應清潔、幹燥、牢固,不同化學藥品應設置專用取用器具,不得混用。
4 溶解或稀釋化學藥品時,不應將水放入盛放化學藥品的容器內,應將化學藥品放入盛水的容器內,並應采用電動或水力攪拌方式將化學藥品與水混合,以保證藥液濃度均勻。當藥劑觸及眼睛時,應立即用緊急沖洗裝置沖洗。
5 每個水池全天需要的藥劑劑量應壹次性配置完畢。同時應按本規程表F.0.2格式進行記錄。
6 溶解或稀釋藥劑的溶解或稀釋桶(槽)應至少每3d除渣壹次,添加藥劑前溶解桶(槽)應每日除渣壹次。
18.4 各種固體(含粉末)藥劑應在溶解桶(罐)中溶解成20%~30%濃度的高濃度藥液,再按下列規定稀釋成所需藥劑的低濃度溶媒溶液:
1 混凝劑、滅藻劑、消毒劑等高濃度溶液應稀釋成3%~5%濃度的藥液;
2 pH值調節劑高濃度溶液應稀釋成1%~3%濃度的藥液。
18.5.5 化學藥液的添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濕法加藥,化學藥液的濃度應符合本規程第 18.5.4 條的規定。
2 不同藥劑的溶液應按其獨立的加藥系統連續加入池水循環水管路中,不得混合加藥。加藥系統應有明顯的標誌區分。
18.6 設備運行情況
18.6.1 每日每次開機前應對下列內容進行檢查:
1 設備與相關設施應連接牢固;
2 所有管路系統閥門的開啟、關閉狀態應符合系統要求;
3 設備供電線路連接應可靠、安全;
18.6.2 集毛器濾芯(網)應每日取出清洗、裝填,並應保證清潔、密封。
18.6.3 池水循環泵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循環泵應在水泵出水管關閉的情況下逐臺開啟,然後緩慢打開出水管上的閥門,工作泵和備用泵應交替運行,互為備用。
2 每天應對每臺開式場循環水泵的下列運行參數進行記錄:
1)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的真空壓力表、壓力表讀數;
2)泵電機的電流值和溫度;
3)泵轉動部位的噪聲和振動;
4)出現故障的部位、原因和排除方法。
18.6.4 微粒過濾器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正常開啟使用時,過濾器的過濾速度不應超過本規程表5.4.2-1規定的限值。
2 微粒過濾器的閥門應緩慢開啟和關閉。
3 顆粒過濾器運行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時,應對過濾器進行反沖洗:
1) 過濾器進口水壓與出口水壓之差為 0.03MPa ~ 0.06MPa ;
2)過濾器連續運行時間超過 5d;
3)遊泳池池水未排空,且計劃停開使用時間超過 5d。
4 顆粒過濾器的濾料層高度低於設計層高的 10%時應進行補充,且每年不少於壹次。
18.6.5 矽藻土過濾器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正常使用時的過濾速度不應超過本規程第5.6.3條規定的限值。
2 濾芯矽藻土塗膜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過濾器停止運行後塗膜再次脫落時,應補充10%的新矽藻土。
3 濾芯塗布時應關閉進池閥門,打開塗布閥門。用水泵抽取矽藻土混合液連續循環塗布,待排入混合桶內的水質清澈後,即可打開過濾水進水池閥門。關閉膜進水閥後,方可進入池水過濾工序。
4 矽藻土過濾運行過程中,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過濾器反沖洗:
1) 板框可逆過濾器進、出水壓差達到 0.07MPa;
2) 燭式矽藻土過濾器進水壓力大於出水壓力值的 50%。
18.6.6 過濾器反沖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過濾器應逐個反沖洗;
2 單水反沖洗和氣水混合反沖洗的沖洗強度和沖洗時間應符合表 5.4.2-3 和表 5.4 的規定。2-4的規定;
3 顆粒過濾器反沖洗的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3 顆粒過濾器反沖洗的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先打開過濾器頂部的排氣閥;
2) 反沖洗完成後,濾料層應按不小於1.2倍的過濾流量進行正洗,正洗1min~3min後方可投入池水過濾運行。
18.6.7 池水加熱設備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次開場前應對加熱設備的閥門、部件及儀表狀況進行檢查。
2 當池水循環凈化處理系統正常運行時,可打開熱源管路的閥門;當池水循環凈化處理系統停止運行時,應立即關閉熱源管路的閥門。
3 多臺池水加熱設備,應交替運行。
18.6.8 池水循環凈化處理系統相關設備運行情況,應按附錄 F 表 F.0.2 格式記錄。
18.7 系統維護保養
18.7.1 金屬集發濾芯(網)、外殼及附件應每年進行壹次防銹防腐處理。
18.7.2 池水循環泵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泵累計運行時間超過 500h 時,應對軸承進行潤滑保養;
2 水泵每年應維修壹次。
18.7.3 濾水器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壓力表連接管、觀察窗、排氣閥應每月清洗壹次。
2 壓力表、流量計的精度應每 3 個月校驗壹次。
3 每年應打開人孔檢查濾料與過濾器接觸面的腐蝕情況,並按設計要求高度補充新濾料。
4 顆粒過濾器的維護應每 5 至 7 年進行壹次,維護內容包括:
1) 更換濾料和濾料支撐層;
2) 翻新或更換過濾器內破損的零部件;
3) 對過濾器進行防銹和防腐蝕處理。過濾器內外壁的防銹和防腐蝕處理。
5 矽藻土過濾器反復沖洗後,進水管與出水管之間的水壓差值應恒定 1h,並更換濾芯骨架上的濾布。
18.7.4 消毒設備和加藥系統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次開啟前,應對消毒設備和加藥泵系統進行檢查,確保水質監測系統的管道、閥門全部暢通,電源線路無短路現象。
2 每隔 15d 應對水質探頭用中性溶液進行清洗。
3 每次開場前,藥液桶、消毒液劑量應符合開場要求,藥液桶蓋密封應可靠,並應保證藥液不滲漏。
4 每月對水質監測的各種控制器、檢測儀、記錄儀進行檢修、清洗和校準壹次。
5 手工檢測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天應對檢測後使用的儀器進行清洗;
2)每周應對檢測用試劑、試紙的質量有效期進行壹次檢查確認;
3)每 6 個月應對檢測儀器進行壹次校準。
6 化學藥品保管室各種化學藥品的有效期應每月檢查壹次。
7 次氯酸鈉發生器、食鹽制氯機、無氯消毒劑配制機等消毒設備應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周期進行檢修。
18.7.5 臭氧發生器及配套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次開場前應對臭氧發生器及配套的臭氧增壓泵、射流器、靜態在線混合器和臭氧接觸反應器(槽)、臭氧排氣破壞器等進行完好性檢查,並應向水封槽內註水。
2應定期由臭氧發生器設備生產廠家或供應商進行以下維護保養工作:
1)臭氧發生器運行達1000h時,應按產品要求清洗或更換進氣口過濾器;
2)臭氧發生器運行達2000h時,應按產品要求更換機內過濾器,並清洗設備壹次;
3)應檢修臭氧加藥裝置。
18.7.6 每套露天場地水質監測系統的儀器設備運行狀況檢查不應少於兩次。
18.7.7 加熱設備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露天場應對加熱設備及其儀表、附件和溫控、閥門的穩定性進行檢查;
2 每年應對加熱設備和冷熱水混合裝置進行壹次全面檢修,並應進行除垢和防腐處理。
18.7.8 紫外線消毒器的維護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紫外線消毒器每天開啟前應進行檢查;
2 當無自動沖洗裝置時,紫外線燈管應每 30d 清洗壹次;
3 紫外線照射強度每年校驗壹次。
18.8 專用附件
18.8.1 每次開放場使用完畢後,應對池內所有的給水、回水、排水口上的格柵蓋和溢流回水槽及溢流槽的格柵蓋,以及潛水池水面波浪、池底波浪和安全保護氣浪噴頭的完好性進行檢查和維護,並應對破損和毀損點進行更換。
18.8.2 每隔15d對泳池循環水供回水管路及閥門、附件的嚴密性、牢固性進行檢查,並對滲漏、松動部位應進行密封和緊固。
18.8.3 每次開場前應均衡檢查池水進水閥、水位控制器、真空破壞器或倒流防止器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