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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異地就醫報銷比例

廊坊異地就醫報銷比例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鄉鎮衛生院就醫,起付線為100元,報銷比例為90%;

2、縣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200元,報銷比例為82%;

3、市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500元,那麽報銷比例為65%;

4、省級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700元,報銷比例為55%;省外非定點醫院就醫,起付線為1000元,報銷比例為45%。

醫療保險異地辦理流程:

1、本人或家屬電話聯系參合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跨省就醫轉診;

2、選擇跨省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否則不予以報銷;

3、患者攜帶身份證(或戶口本)、合作醫療證、入院證明、轉診單(或轉診短信)辦理入院手續;

4、患者出院時在新農合直接結報服務窗口結算,註意攜帶齊全的材料,支付個人自付費用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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