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敗訴方應當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七條:“受援人被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裁定支付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費用,如差旅費、印刷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由未獲得援助的敗訴方承擔。”
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納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承擔。
2.版權侵權案件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更多精彩內容,請關註“法律參考”微信號falvcankao。)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3.商標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
4.專利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在賠償範圍內計算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5.不公平競爭的案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並承擔被侵權經營者為調查該經營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6.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7.擔保權訴訟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1條規定:“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解析:債務人按承諾履行義務,債權人的權益才能實現。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實現其權利,由此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實現其債權的費用,屬於《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當事人財產損失。
“實現債權的費用”應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8.仲裁案件
仲裁可以支持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仲裁請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CIETAC規則”)1994版、1995版、1998版和2000版均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壹些合理費用,但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65433。實際操作中,這筆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10%勝訴金額的比例限制。但最新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規則》(2005年版)取消了65,438+00%的限額,第46條規定:“費用負擔:(1)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雙方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2)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仲裁庭在決定敗訴方賠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當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案件的爭議金額。”
顯然,這賦予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那麽在起訴或仲裁中,關於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壹般都會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以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甚至詳細規定律師費的承擔方式和標準。在擬定這樣的違約條款時,要特別註意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約定不明確,可能得不到律師費的支持。法院對這份協議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支付律師費的證據。但具體支持多少,還要看法官的裁量。根據案件性質,法院通常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而不是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