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指導意見主要從適用範圍、規範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薪酬結構和水平、薪酬支付、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等方面進壹步規範了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
《指導意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近年來改革實踐經驗,借鑒國際上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確定了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五項基本原則:壹是堅持市場調節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第二,堅持激勵和約束的統壹;第三,堅持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並重;第四,堅持負責人加薪與員工加薪相協調;第五,堅持完善薪酬制度,規範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通過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實現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結構合理、水平適當、管理規範。
《指導意見》明確,企業負責人薪酬結構主要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中長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由於我國對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改革政策仍在試行中,《指導意見》對可審慎探索的中長期激勵做出了原則,重點規範了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
該指導意見從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出發,兼顧調動中央企業負責人積極性和調節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工資差距兩個方面,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基本年薪要與上年度中央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掛鉤;年度績效工資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確定。
為有效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酬與實際經營業績緊密掛鉤的機制,《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考核,將年度業績考核與任期業績考核相結合,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科學設計反映經營利潤和風險控制的考核指標, 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規範考核程序,嚴格考核管理,根據績效考核結果確定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酬。
指導意見要求,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月發放。按照先考核後兌現的原則,年度績效工資由企業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壹次性提取,分期兌現。
本指導意見為企業負責人補充保險和職務消費提供了原則。補充保險方面,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社會保險的基礎上,為負責人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繳費和待遇標準。職務消費方面,要嚴格控制職務消費,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管理制度。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監管責任,強調要對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執行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根據指導意見,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將從促進中央企業健康持續發展出發,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國資委及時總結實踐中的有效做法,不斷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