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湖南出臺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實施細則

湖南出臺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實施細則

湖南省出臺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規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非招標采購方式,是指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終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確定的成交候選人中成交的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壹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特定供應商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壹次性報出不能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目標,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支持節能環保和兩型產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下列貨物、工程和服務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單壹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也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壹)依法制定集中采購目錄,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二)集中采購目錄外依法制定采購限額標準,且不符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

(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的。

(四)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向設區的市、自治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計劃開展采購活動,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不得隨意增加或者變更采購項目。

第七條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設立集中采購機構的市州,由當地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方式選擇社會中介機構采購。集中采購目錄限額標準以外的項目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自行組織采購。

采購人自行組織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執行。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含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見附件十四),並在代理協議中指定項目聯絡員,具體負責非招標采購相關事宜。

第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辦法》以及本細則的規定組織開展非招標采購活動,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審工作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二章 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壹節 選擇方式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壹)經過招標,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投標,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可預見原因或非采購人因滿足用戶急需而耽誤招標時間造成的。

(四)因藝術品、專利、專有技術或服務的采購無法事先確定時間或數量等原因而無法事先計算總價的。

公開招標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遞交投標文件或者評標過程中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的規定處理、報預算主管部門同意,經同級財政部門書面批準,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並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確認談判文件。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規則第 39 條、第 40 條、第 45 條、第 46 條規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第十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批準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壹)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有關項目基本情況的說明。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復文件或資金來源證明。

(三)擬申請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理由。

符合第九條第壹款第壹項情形和本細則第二款規定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招標公告證明。

(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出具的招標文件及招標過程中是否存在供應商質疑及質疑處理情況的證明。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招標文件出具的三名以上評標專家的論證規定是否不合理。

第二節 談判小組的成立

第十壹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競爭性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小組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加本部門、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采購項目的評審。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性談判小組應當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

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相關專業專家名錄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面同意,可以自行抽取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括壹名法律專家。

第十二條 競爭性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成員原則上應當壹致,情況復雜的,可以增補,因故不能參加後續評審活動的,可以更換。

  • 上一篇:甘肅林藥品
  • 下一篇:幽默作文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