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此外,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也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出售失效或者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五)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如果商家有上述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2.假冒產品本身可以作為證據。
提起訴訟後,可以向法院申請鑒定所買產品的真偽,不需要再買壹個。
3.訴訟費按照原告起訴的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