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共同調查是指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委托方)將需要異地調查的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委托給管轄地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委托方)開展調查取證的相關活動。協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實、關聯、高效的原則。稅務局稽查局負責實施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要逐步推進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將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工作全面納入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管理。
稅收協查的條件:
1.
2、稅務機關依法實施協查,應當發出書面通知,並在通知書中明確協查事由、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供的涉稅資料。
3.納稅人應當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協查工作,提供涉稅資料,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現場檢查;
4.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涉稅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發現問題需要進壹步深入調查的,可以延長協查時間;
5.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涉稅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發現問題需要進壹步深入調查的,可以延長協查時間;
6.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涉稅資料進行審查核實,發現問題需要進壹步深入調查的,可以延長協查時間。稅務機關根據協查結果出具協查意見書,發現納稅人有違法行為的,延長協查時間。發現納稅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綜上所述,稅務協查應當依法進行,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出示協查法律文書,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逐步推進稅收違法案件發票信息化工作,將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全面納入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管理。
第六條
對擬調查取證的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委托方應當采取發函或派人參與協查的方式。發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出具《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包括發送紙質協查函和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出具協查函。原則上,紙質協查函由同級部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