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物品,能否能攜帶要看其是否符合國家對於品種成分和價值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壹是品種成分方面。不能攜帶《中華人民***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中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藥、毒品、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根據規定,國家已明確禁止出境的中藥材及成藥有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黃等(不含配以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藥,如麝香還陽膏、六神丸等,但包括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藥品)。其余中藥材和中成藥,在規定的限制內,海關可以放行。毒品包括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藥品。
二是數量方面。個人攜帶出境物品也在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攜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即: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處方為壹次用量,其他制劑型處方不得超出3日用量,控緩釋劑不超過7日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般不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關於所述藥品是否屬於精神藥品,請直接咨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限制進境物品
1、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2、煙、酒;
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4、國家貨幣;
5、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
2、國家貨幣;
3、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4、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5、貴重中藥材;
6、壹般文物;
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