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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壹、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壹)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汙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

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汙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1、汙染因素單壹,而且汙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壹定影響,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震動、熱汙染、放射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二、未列入本名錄的建設項目,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其環境保護管理類別,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三、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區域:

1、需特殊保護地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世界遺產地、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保護地等。

2、生態敏感與脆弱區:沙塵暴源區、荒漠中的綠洲、嚴重缺水地區、珍稀動植物棲息地或特殊生態系統、天然林、熱帶雨林、紅樹林、珊瑚礁、魚蝦產卵場、重要濕地和天然漁場等。

3、社會關註區:人口密集區、文教區、黨政機關集中的辦公地點、療養地、醫院等,以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四、位於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如其環境影響特征(包括汙染因子和生態因子)對該敏感區環境保護目標不造成主要環境影響的,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否按敏感區要求管理,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意見後確認。五、以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調整產業結構為目標,用清潔生產工藝替代落後工藝,汙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現有汙染源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及總量控制要求的技術改造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適當簡化。六、納入區域性開發的建設項目,如編制區域開發規劃時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已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采用的生產工藝符合區域開發總體要求的,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適當簡化。七、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類別按其中等級最嚴的確定。八、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明令禁止建設或投資,如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和《工商領域禁止重復建設目錄》的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名錄》。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此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九、本名錄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十、本名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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