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世界上第壹個通過社會立法來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1883、1884和1889年頒布了三項立法,即《疾病保險法》、《事故保險法》和《殘疾養老保險法》。這三項立法對德國意義重大。它還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德國壹直將社會福利作為國家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即國家保護社會中的弱者,不斷尋求社會正義。在這壹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理念指導下,聯邦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現了法制健全、體系完備、互助互濟的特點。它包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傷殘保險、護理保險等等。目前,德國社會保障體系支出已占GDP的33.3%以上,其中1/3資金用於法定養老保險支出,1/5以上資金用於法定醫療保險支出。就醫療保險而言,目前德國醫療保險由兩大運營體系組成:法定醫療保險和私人醫療保險。公民可以根據就業後的經濟收入在合法醫療保險和私人醫療保險之間進行選擇。同時,公民還可以在合法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私人保險提供的補充醫療保險。法定保險和私人保險的選擇基於個人收入水平。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並適時調整。從目前保險市場的占領情況來看,我國總人口的90%都參加了法定醫保,他們分別參加了396個法定醫保基金組織。而9%參加了私人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各繳納法定醫療保險的50%,繳費比例占工資收入的14-15%(各保險公司繳費比例不同)。但平均值約為14.3%)。繳費基數設置了封頂線和底線。2001,頂線3350歐,底線325歐,也就是3350歐以上的部分不收。325歐元以下的工資收入可以免除支付義務。封頂線和底線都是政府每年調整的。為符合條件的員工參加法定醫療保險。家庭成員(包括未成年子女)可以共同享受醫療保險的各項待遇;而私人醫保是壹個人交。壹人多子的員工要參加私人醫療保險。成本要貴很多。可以看出,德國法定醫療保險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主要取決於其經濟收入,而其享受的醫療保險服務並沒有根據繳費金額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這也是他們引以為豪的德國社會醫療保險“高收入幫助低收入,富人幫助窮人,團結互助,幫助社會,體現公平”的宗旨。德國是世界上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其經濟收入居世界第三,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人均產值居世界第二。因為其強大的經濟實力。在倡導建立社會福利國家和社會市場經濟的原則下,其法定醫療保險服務的範圍、項目和內容非常廣泛。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包括家庭成員和未成年人),無論當時經濟狀況如何,都可以得到及時、免費的治療,就醫不需要支付現金。患者可以在保險基金認可的醫院和治療區自由看病,可以自由選擇執業醫師和專科醫師。法定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包括:各種預防性保健服務、各種醫療服務、各種藥品和輔助醫療產品、患病(包括不孕)期間的服務或津貼、各種康復服務、免費或部分免費醫療所需的交通費用。以聯合醫療保險基金會為例。2001年,其醫療保險費用由住院及急診、門診、檢查、藥品、輔助治療及材料、療養康復7.4%、病假工資津貼5%構成。在2004年之前,德國嚴格區分門診和住院服務,因此醫療保險也分為兩個獨立的支付體系。據了解,門診醫保主要采用積分法,即在總預算下按項目支付,超過門診總預算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在總預算制度下,住院醫療按平均床日費用支付。預算包括每個病例的保險賠付、專項報酬(未安裝起搏器)和病例簽約補貼三部分。超過總預算的醫保基金承擔75%,醫院承擔25%。住院患者根據參加法定保險或補充私人保險的情況選擇床位和醫生。病房床位設置為單間、雙人間、壹床三床。兩張床的床每天的床位費是80-90歐,單人間是100-120歐。腫瘤患者平均每天的住院費為330歐元。
德國的護理保險制度
1994德國頒布護理保險法。護理保險的繳費率為1.7%,住在養老院的老人和康復醫療機構的殘疾患者發生的護理費用可以由護理保險基金支付,但享受護理保險需要有醫生的診斷證明,有嚴格的界定和分類。以AXVO養老院為例,主要為老年人提供養老和醫療護理服務,床位120張。據養老院負責人介紹,住在養老院的老人有50-60%需要醫療護理服務。同時,根據老人的護理需求,護理分為三個等級,平均護理費用每月3000-5000歐元,護理保險基金支付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