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件***三條,第壹條為 "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80元;壹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支付期限為四個月(6、7、8、9 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攝氏度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攝氏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第二條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采取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工作場所的勞動條件;應當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各單位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當日最高氣溫達到 40℃以上時,當日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當日最高氣溫達到 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安排勞動者全天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6 小時,且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中、輕度作業分別為 20 分鐘、30 分鐘、40 分鐘),最高氣溫期間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 小時。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或37℃以下時,企業應采取輪班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和溫度高於33℃的作業場所作業,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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