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自2022年 12月1日 起施行。 《辦法》對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臺責任履行、監督檢查措施及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文件明確, 七類藥品不得網售,且網售處方藥實行實名制。 網售處方藥實行實名制 文件表示, 通過網絡向個人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實行實名制。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對已經使用的電子處方進行標記,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第三方平臺承接電子處方的,應當對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並簽訂協議。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接收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處方重復使用。 沒處方不得展示 處方藥說明書等信息 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 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 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並經消費者確認知情。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區分展示,並在相關網頁上顯著標示處方藥、非處方藥。 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第三方平臺五種違法行為 將被停止服務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承擔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臺應當加強檢查,對入駐平臺的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的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藥品銷售和配送等行為進行管理,督促其嚴格履行法定義務。 第三方平臺發現 下列嚴重違法行為 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停止展示藥品相關信息: 不具備資質銷售藥品的;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銷售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的;超過藥品經營許可範圍銷售藥品的;因違法行為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七類藥品不得網售 文件明確,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具體目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三方平臺應當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平臺要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平臺應當履行審核、檢查監控以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停止服務和報告等義務,並強化平臺在藥品召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中的配合義務。 註意! 12月起這些藥品不得網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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