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等易爆、易燃、自燃、劇毒物品)、彈藥以及承運人無法確定性質的化工產品;
3.損壞或汙染車輛、妨礙公共衛生的動物和物品(如雞、鴨、鵝、狗、豬,包括有惡臭氣味的);
4.規格或重量超過旅客免費攜帶規定的物品。
二、為了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下列物品限攜帶:
1.5個氣體打火機和20小盒安全火柴。
2.指甲油、去光劑、染發劑不超過20ml。不超過100 ml酒精和冷燙精華。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槍證件佩帶的槍支和子彈。
三、旅客非法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禁止在始發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時,對於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超重部分按四類包裹運費補足。對於未分割的整件超重、超大件物品和動物,四種包裹從上站到下站的運費按件的總重量收取。
3.如發現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危險品或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被車輛損壞或汙染的物品,四類包裹從汽車站到下壹站的運費按物品總重量加倍。危險品交由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交由公安部門處理。需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當就地銷毀,使其不能受到危害,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沒收危險品時,應當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憑證。
4.如果超重和超大物品的價值低於運費,運費可按物品價值的50%收取。
5.收取運費時,不得超過本列車的始發站和終點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