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的,按照銷售過期食品所得進行處罰。銷售偽劣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並按照銷售金額處以相應罰款。
超市銷售過期食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有以下幾種措施:
1、超市應當對食品進行修理、返工、更換
2、超市向消費者退貨。消費者退貨分兩種情況:壹是超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配送的主食不符合質量標準(如過期食品);二是超市提供的商品在價格、使用等方面存在欺騙性宣傳。
三、超市補足缺失的商品數量。
四、超市退還消費者貨款和服務費。
5、超市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1)超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消費者通過上述方式無法彌補的,可以要求超市經營者以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
(二)超市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明知有前款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償,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和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瑕疵的除外。